|
||||
21日從財政部獲悉,近日,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聯合印發辦法,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推動職務消費公開透明,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職務消費行爲和奢侈浪費行爲。
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和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等。該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