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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物業管理處 杜建剛處長做客北方網《樓市精英談》
主持人:再來看兩位網友向您提出的問題,來自濱海新區的王先生問您,我的房子交房的期限是2010年6月份,實際交鑰匙的時間是2012年的5月份,這幾乎就晚了2年,房地產商把違約金交給物業卻沒有交給業主,物業費從今年1月份開始收是不是合理呢?
杜建剛:首先這個做法我們感覺是不妥的,作為開發商延期交房商品房買賣合同需要交納滯納金這個應該退還給業主,交物業費是由業主履行我們的義務,這是兩個主體。另外從時間概念來講,我們起征物業費交存的時點按照特別是住宅在天津市有一個商品房准許使用制度,比如在建設部門發的入住證以後這個時點是我們起征物業費的時點,在此之前要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主持人:我們看一下網友馮女士說我買的房屋的面積是95平米,開發商贈送的面積了34平米,實際的面積是129平米,我的房產證上寫的是95平米不包含贈送的面積,可是物業在收取物業費的時候為什麼要按照129平米來收取呢?這麼收合理嗎?
杜建剛:這樣收是不合理的,物業費的收取單位是按照房屋沒有在辦理產權證之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辦理產權證之後是按照房本產權證約定的建築面積來繳納,贈送的面積如果能夠按照測量相關的技術規范作為房屋正式的建築面積按照約定是可以的。如果產權證上沒有包括這個面積,這樣做是不對的,是不應該這樣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