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2年1月,賈某名下產業經營不善急缺資金週轉,他想到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打算賣給朋友介紹的杜某,因爲都是朋友關係,賈某直接與杜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賈某在售賣房屋後應當立即搬離該房屋,但賈某稱,自己一時間找不到住處,希望杜某能把房子借給自己暫住一時。杜某覺得這是朋友介紹認識的,不好推脫,因此答應了賈某的請求。
2012年7月,居住半年後,賈某仍沒有搬出房子的意思,杜某通過朋友幾次催促也無濟於事。究其原因是,由於該房產所在的轄區有拆遷的消息,該套房屋的價值急漲了10萬元,賈某企圖以占房不搬的形式毀約。杜某就此事將賈某告上法庭,賈某稱,這套房子的真正所有人是自己的父親,現在父親不同意賣掉房子,所以賈某不能搬離房子。而且賈某稱,杜某幾次威脅自己搬離,其目的是用這套房屋抵押借取高利貸,屬於非法債務,因此應當判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於賈某的說法,杜某一概不知,杜某拿出當時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法院判令賈某立即騰房,執行買賣合同。
◎律師評析: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賈某和杜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賈某協助杜某到相關部門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進行了產權人登記,這一點可以證明,當時買賣房屋是賈某和杜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另外,法院查證,賈某名下的這套房屋確實是登記在賈某名下,並非如賈某所稱父親是房屋的所有人。因此這套房屋的處分權利在於賈某,賈某有權實施房屋買賣行爲。賈某在答辯中稱,他多次受到杜某恐嚇和杜某用房抵押借高利貸等說法,缺乏事實依據,不能作爲證據進行採信。案件事實證據確鑿,因此法院將會認爲杜某能夠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賈某應當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搬出該房屋。 (馬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