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停車場到底屬於業主還是開發商?今年7月,深圳黃埔雅苑業主爲了爭回小區停車場收益,炒掉了開發商指定的物管公司,自己找來新物管。但記者日前採訪時看到,舊物管仍然牢牢控制停車場收益。這場曠日持久的停車場爭奪戰引起各方關注。
業主“炒物管”擬爭回停車場收益
深圳黃埔雅苑一期2001年入住,當時,小區的物業管理爲開發商和記黃埔地產(深圳)有限公司下屬公司——和記物業服務(深圳)有限公司。2010年小區成立業委會後,業主委員會與舊物管因爲小區停車場所有權等問題產生矛盾。
2011年10月,黃埔雅苑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通過招投標確認新物管。今年6月,黃埔雅苑業委會與新物業——中航物業簽署物業服務合同。按約定,7月1日起,新物管全面接管黃埔雅苑物業管理工作,小區停車場收益,扣除新物管必要管理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不再享有收益。
但開發商稱,根據物權法及其與全體業主的買賣合同約定,其擁有停車場的權屬並可取得收益,舊物管也要求繼續管理停車場並收費。7月初,舊物管工作人員撤出停車場,但並未移送收費系統。
記者19日看到,停車收費標價牌上顯示的收費單位是“黃埔雅苑停車場”,負責現場管理的是新物管工作人員。
據業委會主任何剛介紹,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提供物業服務,停車場和會所不能和小區分割管理。新物管向深圳市交警局停車場地管理科提出申請,最終辦到了新的《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今年8月22日生效。
但開發商認爲,舊物管依法申領了該小區《停車場經營許可證》並已通過2012年度年審,發證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在上述經營許可證並未作廢的情況下,小區卻出現了另一套《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兩證並存給停車場經營管理造成了混亂。開發商告訴記者,已向深圳市交警局提起行政複議。
雙方各執一詞
對於“兩證並存”的尷尬,深圳市交警局相關負責人解釋稱,當時黃埔雅苑業主一方提交了相關材料,而且新物管事實上對停車場實施着管理,因此向新物管頒發收費許可證。但他強調,新物管擁有停車場管理權並非意味享有收益,“收益還需另外約定”。
何剛說,2007年10月出臺的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至於購房合同中由開發商單方面約定的“小區停車場所有權歸開發商所有”,這是開發商的“霸王條款”,業主表示不服氣。
而開發商之所以有底氣“叫板”深圳市交警局,提出行政複議,同樣是依據物權法。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表示,停車場可以整體管理,但不能侵佔開發商的收益權,開發商可以與新物管簽署合同約定收益分配。
記者瞭解到,黃埔雅苑的停車場歸屬之爭並非個案。在全國很多地方,停車場成爲小區業委會與開發商之間爭奪的焦點。
呼籲出臺實施細則“定紛止爭”
對於業主和開發商都拿物權法當依據但卻各執一詞的現象,法學專家指出,物權法的頒佈實施,在物權概念和意識的普及、爲司法機關裁判案件提供依據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出臺更多相關司法解釋和實施細則,對部分條款涉及的內容進一步予以明確。
還有專家指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出臺《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但依然難以完全滿足公衆的廣泛需求。建議司法部門圍繞老百姓爭議的焦點,充分調查研究,出臺更多配套規定與實施細則,讓物權法更好地發揮“定紛止爭”作用。 (記者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