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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記者江先海
新房的總建築面積不變,套內面積少了4平方米,公攤面積卻多了4平方米按建築面積計價時,一定要分別約定套內面積的大小和公攤面積的大小,以免為多的公攤面積埋單
收新房,本是讓人非常高興的事情。然而,不少購房者在收房過程中卻會遭遇到面積縮水、房屋質量等煩心事。城東的張華(化名)就致電本報房產維權熱線說,開發商與他玩了一個文字游戲,結果卻是他為多出的公攤面積花費近5萬多元。
典型案例:套內面積少了4%
張華說,他去年在城東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房屋建築面積為102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為81平方米。購房合同中約定,如果產權登記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發生誤差,比例絕對值低於3%時,按照實際情況結算價格;如果比例絕對值超過3%,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交房時,張華委托了成都市某房產測繪單位進行了面積檢測,檢測顯示:房子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套內建築面積卻少了4.27平方米,比合同約定少了約4%左右。於是,他提出了退房要求。
開發商卻認為,房屋的總面積沒有誤差,那就不能退房,套內建築面積差異不是退房的理由。
律師觀點:購房者不能退房
四川致高守民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方平說,張華遭遇到的實際上是開發商和業主玩的一個文字游戲,非專業人士難以看出其中的端倪。
林方平認為,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產權登記面積為建築面積,建築面積是套內建築面積與公攤面積之和。所購買房屋的套內面積與合同約定相差了4%,購房者也為多增加的4%的公攤面積支付了購房款,但總建築面積幾乎沒有誤差。因此,即便是套內面積少了4平方米,也無法要求退房。建議
請約定套內面積以免為公攤面積多埋單
張華顯得非常郁悶:約定的產權登記面積為建築面積而非套內面積,就讓他為超出的4%的公攤面積買了單。
就此,四川致高守民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軻認為,根據成都市的相關規定,成都目前執行的是按套內面積計價的方式進行的。但在實際生活中,開發商大多采用的是按照建築面積進行公布銷售價格,部分開發商也在銷售合同中約定產權登記面積為建築面積,為此就產生了張華遭遇的問題。
趙軻律師提醒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注意計價方式的約定。如果遭遇到產權登記面積為建築面積時,一定要分別約定套內面積的大小和公攤面積的大小,並同時約定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出現誤差時的處理辦法,避免為多出的公攤面積買單。 (記者江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