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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布吉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鍾繼華,涉嫌與號稱“布吉首富”的港商溫壽安利用一份《購買住宅用地合同》,詐騙深圳源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210萬元一案昨日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
被告方提供的證據顯示此案尚有疑點:溫壽安涉嫌“詐騙”所用土地自上世紀90年代就歸溫種植果樹,而鍾繼華和原布吉鎮書記周光明的證詞顯示其確實曾向溫出讓綠化用地一塊,如這一用地確屬溫壽安,則“詐騙”或不成立。
被告方律師表示,溫壽安作爲“億萬富翁”不可能“作局10餘年就爲了詐騙源豐210萬元”,這一詐騙案背後事關目前市價2個億的土地被地鐵徵用後鉅額徵地賠償的歸屬問題,而所謂“被害人”爲現任龍崗區政協委員廖志強,其與溫的爭議用地,廖只支付了100萬元地價款,卻已獲得3000萬元徵地補償,如此案落定,土地所有人還將獲得3000萬元補償。
“被害人”與“被告人”搶地15年
港商溫壽安與深圳源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老闆廖志強,以及鍾繼華均爲認識超過20年的老朋友。1997年,廖志強的源豐公司從布吉一村購得龍崗區布吉中學斜對面的一塊約6000平方米的土地,而後在其開發建設時,溫壽安表示,其中約1500平方米的土地早已從布吉鎮房地產公司購得,並出示了《購買住宅用地合同》,雙方因此爭議不下。
證據顯示,1999年和2000年,布吉鎮政府兩次出面協調認定該土地所有權應屬布吉物業公司,而布吉鎮房地產公司也確將這一土地中的1500平方米賣給溫壽安,源豐公司除已支付給布吉一村100萬元地價款外,需將未支付的100萬元地價款支付給物業公司。此後,雙方就爭議的1500平方米土地的補償問題多次商談未果,該地塊開發一直擱置。
溫壽安的律師表示,源豐公司的廖志強此後未支付給物業公司100萬元,直到2007年底,由於深圳地鐵5號線施工涉及這一地塊的徵地補償,廖志強又找到鍾繼華,希望他作爲中間人和溫壽安商議補償後獲得其1500平方米土地的事項。當年,經鍾繼華斡旋,雙方簽署《補償協議》,廖向溫支付200萬元補償款,但溫要求廖爲其在這一地塊上修一條路作爲協議生效條件,否則協議自動失效。此後,廖志強作爲感謝,前後兩次給鍾繼華支付了10萬元“茶水費”。
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材料顯示,在支付完200萬元的補償款後,廖志強想起溫壽安所提供的“用地合同”爲複印件,心裏覺得可疑。於是在2008年7月,源豐公司將溫提供的“用地合同”複印件委託廣東明鑑文書司法鑑定所進行真僞鑑定。經鑑定,這份簽訂於1986年的合同複印件的原件文字是近年打印的,有僞造合同的嫌疑。於是在2008年10月,廖志強向市公安局報案。
來自被告方律師的說法則是,廖由於在補償協議簽訂後沒有按期爲溫修路導致協議失效,爲了不失去地鐵徵地的補償,從而起訴溫壽安和鍾繼華詐騙。
檢方認爲,鍾繼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前,該案一審在龍崗區人民法院進行。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溫壽安和被告人鍾繼華共同僞造合同的事實,證據充分,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被告人鍾繼華和溫壽安構成共同詐騙的事實。不過,鍾繼華在該案中屬於從犯,可以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鍾繼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00元。
土地主人還將再獲3000萬元補償
昨日,被告方律師法庭上表示,該份合同確係1990年6月以前簽訂的,但合同上的簽訂時間1986年確實不是真正的簽署時間。鍾繼華則表示,該合同是1990年6月以前簽署,但爲了與溫此前購買的相鄰兩個地塊的出讓時間一致,於是其在合同上寫的時間爲1986年,“時間倒籤不意味着合同所確定的事實不存在,更不能因此認定合同是虛假的”。
原布吉鎮書記、現市人大副主任周光明的證言顯示,溫壽安確實向布吉鎮購買過綠化用地一次,而周光明是在1990年6月離任布吉鎮書記,因此被告方推斷其購買應在1990年6月前。
被告方律師提供的新證據則顯示,1993年開始,溫壽安就在這一地塊上種植果樹,事實上其也一直擁有和佔有這一土地。
記者到現場看到,這些果樹樹幹粗壯,應該不是近年栽種的果樹。
昨日的二審法庭上,鍾繼華表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些關鍵證據存在疑點,在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時,應當宣告自己無罪。他還認爲,自己在本案中只是證明涉案的土地爲溫壽安所購買,自己本身沒有詐騙的故意,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溫壽安有合謀詐騙的故意,事後賣地的收入都歸溫壽安所有,自己的行爲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被告方律師表示,溫壽安和廖志強的這一爭議地塊正是源於地鐵徵地後的鉅額徵地補償,廖志強購買這一地塊僅花費100萬元卻已獲得3000萬元補償,目前這一地塊市值2個億,如此案審理結束還將有3000萬元補償款歸這一土地所有者。
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之中。
【案件雙方】
被告人同夥
“布吉首富”溫壽安
身價過億,做局10年只爲騙210萬元?
鍾繼華被訴詐騙案中的另一“主角”溫壽安目前尚未歸案。
溫壽安原籍深圳布吉崗頭村,幼時因家境貧寒,10多歲便隨父母舉家赴香港謀生,後期溫壽安開始在香港元朗等地購置了多處土地,興辦實業。改革開放後,他在深圳興辦公司,成爲早期到深圳經濟特區投資的港商,富甲一方。溫壽安爲人比較高調,喜歡拋頭露面,其頭銜包括市僑商會創會名譽會長,龍崗區政協委員等。1994年,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他和時任日本首相的海部俊樹、香港部分知名人士等46人爲首批“深圳市榮譽市民”。
溫壽安現爲深圳市九礦企業地盤工程公司董事長,在布吉擁有九礦大廈、時代廣場、長髮大廈、四棟私人住宅、3000多平方米土地,還有多處商鋪、商品房等,每月租金收入不菲。
被告辯護律師表示,溫壽安資產過億,僅捐款就超400萬元,其涉嫌“詐騙”的200萬元長期未動,到2008年還有月138萬元在原賬戶,其根本不會“做局10年”去“非法佔有”被害人200萬元。
被害人
廖志強
龍崗區政協委員,因此地已獲3000萬元補償款
被告律師提供的證據顯示,被害人廖志強在“補償”溫壽安200萬元後,還因地鐵線徵用爭議地塊而獲得地面補償3000萬元,目前該土地市值2個億,其還將獲得土地價值15%的補償3000多萬元。
資料顯示,廖志強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深圳市龍崗區第四屆委員會委員,其還曾擔任過區政協常委。
被告方律師表示,一般刑事案件是被告人花錢請刑法專家論證被告人無罪,但此案的資料卻顯示,廖志強所在的源豐公司曾花錢請刑法專家論證被告人構成犯罪,說明此案背後涉及利益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