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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城市車輛的增加,停車成了擺在很多市民面前的難題。今日,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條例》對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並提出哈市政府應當將停車場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對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扶持。 公共停車場要設殘疾人專用泊位
截至2011年年底,哈市市區機動車保有量已達到54萬輛,而停車位僅有22.7萬個,停車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針對小區、商業街區停車場配建數量不足的問題,《條例》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在機動車停車泊位嚴重不足、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等區域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應當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和立體空間。
同時,《條例》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應當爲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經營、管理者。
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專用停車場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予以查封,自逾期之日起,按改變用途的停車泊位數量,每停車泊位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未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的,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或無法進行補建的,處以應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小區車位不足可申請補充
居住區內的停車泊位、停車場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居住區沒有停車場或者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時,經業主大會決定,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和通暢、不佔用消防通道及綠地的情況下,可以在居住區內業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專用停車場,在有空餘車位的前提下,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辦理事務的人員免費停車。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公衆提供停車服務。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對符合標註條件的配建停車場予以明確標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標註爲停車場的範圍,不得登記爲其他經營場所。
哈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哈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徵得權利人同意後,可以利用政府預留土地或者單位、個人待建土地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
停車場泊位數量 位置定期公告
《條例》指出,道路停車泊位實行總量控制,並隨公共停車場的增設逐步減少。哈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停車需求狀況,在非繁忙路段施劃免費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由市政府委託的單位統一管理,管理者應當按要求報送泊位使用情況。
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擅自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擋車器、鐵鏈等障礙物妨礙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
停車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停車場經營者收費使用由地方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發票。哈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停車場的具體位置、泊位數量和收費標準等信息。停車場設置發生改變時,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社會公告。(於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