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某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樓盤A座15層D型商品房過程中,預售房報備價每平方米16000元,實際成交價每平方米11000元,但價格公示欄中樓盤預售房和已售房均按報備價16000元進行公示,只在備註欄中用紅藍兩種顏色標註區分已售商品房和預售商品房,給購房者造成已售商品房都是按公示價格成交的錯覺。價格執法人員檢查認定該房地產開發商的上述行爲屬於價格欺詐,依法定程序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罰款。
《禁止價格欺詐行爲規定》第六條規定:“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爲”。《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八條:“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第十二條:“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該房地產開發商將商品房報備價格作爲實際銷售價格標示的行爲是誤導性價格行爲,是典型的價格欺詐。
商品房明碼標價是體現市場公開、公平、透明原則的重要環節,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依法經營,誠信經營,樹立企業良好社會形象,避免價格違法行爲的發生。(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