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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2《央視財經評論》:
開發商囤地:該問責誰?
開發商囤地已經不算新聞了,一直以來,囤地的行爲儘管不斷的受到指責,但似乎也沒有什麼好的解決辦法。近日,國土部門頒佈的一條規定可能要讓有的人閒不住了。根據從這個月開始執行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閒置超過兩年的土地,可以被無償收回。而且如果由於地方政府的原因造成土地閒置,政府部門也要承擔責任。那麼那些在我們眼皮底下,閒置已久、無人問津的土地,是否不能再繼續閒着也是閒着了?央視財經頻道主持人沈竹和特邀評論員中國人民大學土地規劃研究中心主任嚴金明、著名財經評論員劉戈共同評論。
幾年不動工,地王變菜地,高價拿地爲何屢屢閒置?閒置土地又爲何難以收回?國土部新規出臺,能否讓閒置的土地不再閒着?
記者:阿姨種的什麼菜啊?我來看看,種的什麼菜?
蘇州獨墅湖周邊居民:這個是生菜啊。
記者:生菜啊。這個還有多長時間能熟呢?
蘇州獨墅湖周邊居民:這個有十來天就能吃了。
記者:種了兩年了?
蘇州獨墅湖周邊居民:嗯,兩年,種了兩年。人家種得多,我們種得少,自己吃吃吧。
記者:你住哪邊呢?住在後邊是嗎?
蘇州獨墅湖周邊居民:嗯,我們住在高爾夫(花園小區)。
在一片綠油油的菜田裏,站着一位包着頭巾的大姐,有人正拿着鋤頭開荒鋤地,還有人在給菜地澆水,不時有附近的居民來到菜園種菜,收菜,湖旁還有剛被剪去的菜葉,很多成熟的油菜被拔起堆的路旁,別誤會,這裏並不是哪個生態農業基地,也不是時下流行的都市菜園,這裏是兩年多前綠城集團[簡介最新動態]以36億元高價拍下的蘇州地王。
按照當初開發商的計劃,這裏要建成一個叫做綠城玫瑰園[最新消息價格戶型點評][最新消息價格戶型點評]的高檔商品房項目,按照36億元的地價計算,單單樓面價就已經達到了28000元。
蘇州獨墅湖周邊居民:這地方是個好地方,你想想,北邊就是金雞湖,南邊獨墅湖,就是很窄的地方。
這麼好的地段,這麼高的地價,爲何兩年多來開發商遲遲不開工?以至於好地竟然變成了周邊居民的種菜休閒場所呢?
綠城集團蘇州公司銷售部工作人員:我們正在規劃當中,我們規劃方案還沒有出來,但是我們是一個創新的產品,所以我們規劃的過程可能會比較長一點。
記者:具體開工的時間,您這邊有消息嗎?
綠城集團蘇州公司銷售部工作人員:這個我不是特別清楚。那塊我們都沒有動工,我們都沒有進場。
地王長草的新聞近年來屢屢見諸報端,而時下地王種菜似乎又成爲了新潮流,同樣在蘇州,高新區一塊麪積一百多畝,七年前以4億多元價格成交的土地,如今也淪爲了周邊居民的菜地和養雞場。反正開發商不開工,閒置的土地種種菜,養養雞似乎也算得上是物盡其用。但閒置土地有的也並不是白白閒着。
浙江寧波的一塊閒置土地不僅讓開發商拿回了當初的拍賣款,還拿到了4個多億的賠款。6月22號,浙江寧波的一家上市的房地產公司發佈公告稱,2009年取得的寧波市鄞州新城區廟堰4號地獲退,在取回23.07億土地出讓金的同時按年息12%的標準獲賠4.15億元。
劉戈:當地政府容忍土地閒置的狀況
(《央視財經評論》評論員)
綠城集團在2009年9月份拍了這麼一塊地,當時樓面價就達到兩萬八,這兩萬八的價格現在用來種地,種出來的菜也夠貴,但是好歹地閒着也是閒着,與其放着什麼都不幹,還不如種點菜,說明這個開發商還是比較寬容,所以讓當地老百姓去那種菜。即使是按照我們原來的規定,在一年內一定要開工,開工以前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但是一個坑總是要挖吧?現在我們來看,幾個樁子要打吧?沒有,那麼兩年之內,應該有30%的面積要開工,或者投資的25%,顯然這一點也沒有做到。2009年9月份拍的地,從現在的規定來看,這個應該已經屬於收歸國有的土地,但是現在開發商還在那個地方準備搞創新型的項目,但實際綠城集團本身也有資金困擾的問題,因爲它當時拍的太高了,現在它如果開發會佔用資金,所以就撂在那個地方,當地政府顯然是容忍了這樣的一種狀況。
嚴金明:更重要的是處罰辦法的履行和落實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規劃研究中心主任《央視財經評論》特約評論員)
主要是在政府的監管的責任上面,到底到位不到位?因爲綠城[簡介最新動態]明顯已經超過了閒置土地兩年了,在這方面,它是一個非常硬的規定。我想地方政府應該是知道的,但是在處理的時候,因爲比較困難,所以就繞開走了,把這個先放在了一邊,這樣拖的時間就越來越長。
一個是違約責任,違約的責任人要付違約金,付違約金的時候規定是20%,這就是很大的責任。第二,就是從上一級對下一級監督的時候,現在的用地比較緊張了,因爲我們有一個18億畝耕地的紅線,在社會經濟的發展的過程中,用地要保障,土地資源要保護,這裏面就有一個用地指標的問題。這個指標是從上級往下下的,各個地方對這個都比較關心。我們看到閒置土地辦法裏也講的很明確,如果出現了違約了,是因爲政府的原因,那麼我們在上一級對下一年的用地計劃指標,包括在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問題的時候,就要嚴格的執行,特別是在用地的指標上面,要減少用地的指標,甚至不供應用地的指標,而且今年和下一年本身是互動的,是相互聯繫起來的,這一點是各級政府特別關心的。
王守智:要加強對政府的監督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
規定因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期交地導致土地閒置的,國土主管部門要承擔違約責任,加強對政府的監督。如果說政府存在很大的閒置土地的話,就應該從土地利用規劃,包括計劃上對新增用地方面加以限制,就失去新增用地的機會了,會影響它的發展。
劉戈:有了新的處罰辦法也得有真正的執行落實
(《央視財經評論》評論員)
其實我們可以把綠城玫瑰園[最新消息價格戶型點評][最新消息價格戶型點評]這個項目當成一個檢驗,那麼已經好幾年了,現在我查了一下,他們準備開發一個別墅項目,它的竣工時間是定在2014年12月,但是到現在還是荒地一片,而且都變成了菜地。到目前爲止,我們也沒有聽到企業任何解釋或者推諉的話,那麼現在是不是可以追責一下?到底爲什麼到現在爲止,三年時間已經快過去了,但是它沒有得到一個懲處?不管是按照新的辦法,還是按照舊的辦法來說,這塊地都應該已經收回了。
這次的辦法是對於過去九幾年規則的一個修訂,其實就是要分清楚到底誰的責任。分清是誰的責任以後,這個責任到底怎麼判定?它就是解決這兩個問題。所以它第一個就是建立了一個很明細的標準,我們現在拿着新的規則,現在在條文裏面規定的,在七種情況下是政府的責任,非常的明確,包括把毛地賣了的問題,規劃的問題,有羣衆上訪的問題,發現了文物的問題等等,這些都歸政府管,都是政府的責任,政府來承擔。除此之外就是開發商的問題,那麼就要處罰開發商,具體怎麼處罰,後面也有非常明晰的規定。
嚴金明:要明晰土地閒置的原因與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規劃研究中心主任《央視財經評論》特約評論員)
主要是要分清楚這個原因,本身是誰的責任?政府的原因造成的,還是開發商的原因所造成的?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所造成的,就是政府的監管問題,政府有這個責任更加地重視這個問題。比如閒置的時候,本來是開發商的原因,那由於開發商和政府之間某種程度上的這種默契,或者是交換也好,或者是其它一些原因,那麼政府把這個原因說成是自己的原因。因爲如果是政府的原因,以往的時候是沒有處罰的辦法的,那麼這次是明確了,政府的就是政府的,如果是開發商的就是開發商的。
非淨地不得出讓,政府違約也追責;閒置罰款不得轉嫁,國土部新規亮點頻現,禁絕土地閒置,不給任何人任何理由。
新規強化對限制土地的預防明確規定,市縣政府供應的土地,應當是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的淨地,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具備動工,開發必要的基本條件,不給任何開發商任何藉口拖延開工,如果出讓土地不符合上述條件,國土部將對違規地方政府進行追責。
王守智(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出現這樣的土地,出讓政府將受到相應的處罰,比如說我要對你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進行控制。要減少你或停止你的新增供地。
新規強化了政府在土地限制問題上的責任,因市縣國土主管部門未按期交地導致土地閒置的,國土部門要承擔違約責任。
王守智(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由政府承擔違約責任。比如要罰違約金,造成閒置後要佔合同額的多少,要罰違約金,如果造成人家的經濟損失,要有賠償。過去開工時間不明確,那麼要約定開工時間,防止由於約定不清晰,政府拖延辦手續緩慢,最後造成的閒置。什麼叫開工?就是要按照標準規定你,不能說我建個圍牆就完了,那麼要求你(開發商),如果打基樁的,你必須打基樁完畢,如果挖深基坑的,你深基坑必須完畢,第三個,如果你投資在土地上的費用,要達到(總費用的)三分之一。
新規強調,因開發商原因土地閒置超過兩年的,政府有權無償回收,超過一年未動工開發的閒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而且不能通過提高房價轉嫁給購房者。
王守智(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而且這次明確規定,你收取20%的閒置費,不能打入你的開發成本,你要另外拿一筆錢,這樣就避免了,開發商一手交閒置費,一手去提高房價。
嚴金明:新辦法在關鍵的具體節點上做了明確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規劃研究中心主任《央視財經評論》特約評論員)
非常明顯的亮點是,這次《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在有些具體的節點上做了一些明確的規定。以往我們有一個難點,就是什麼叫開工?開工的時候,挖了一個坑叫不叫開工?原來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這次在這個方面就有,比如你挖完了基坑,基樁也全部完成了,這纔算開工。尤其在開工上還進行了明確,也就是說新開工的建設用地的面積必須佔整個應該開工面積的三分之一,投資額要佔總的投資額的25%以上,這纔算是進行了開工。再有,開竣工的時間問題也做了明確,原來我們是比較模糊的,那麼現在在出讓的合同裏必須明確的規定出讓的土地什麼時候開工,什麼時候竣工,那麼在開工,竣工的節點上也進行明確了。那麼在把握閒置土地的時候,什麼是閒置,相對來說就比較明確了。
劉戈:要形成完整、全面的監管體制
(《央視財經評論》評論員)
我們對於政府的責任現在很清晰,政府和開發商之間的責任分界非常清晰,對於開工的標準和閒置的標準定的也非常清晰,而且已經清晰到建築圖紙上以及投資報表上。但是我覺得光有這些還不夠,因爲我們在2010年的時候,我記得我們的國土資源對囤地的現象有一個風暴整治,當時查出來有2800多宗的閒置土地,佔到整個出讓土地的三分之一。現在過了兩年,這些到底有多少被收回的?現在我們還不是特別清晰。那麼除了上級部門的監督,公衆的監督也非常重要,是不是在我們的這個《辦法》裏,或者我們有其它的補充辦法裏,我們號召社會公衆和其它的相關部門,比如建築商等等,都納入到這樣一個監督體系裏來。其實這些地在通常情況下是地王,在那個地方閒置了好幾年,這個時候如果有人舉報,最後我們必須要給一個回答,回答了以後,必須要有一個成熟的結果,有了結果,就必須要通過媒體來公開,這和上級部門的監管再結合起來,這才形成了一個完整、全面的監管體制。
葉檀:掌握的數據能不能公之於衆?讓公衆也參與監督?
(財經頻道特約評論員)
從認定標準來看,比1999年的5號令,它的認定標準確實是要嚴格一點,如果是實行這樣嚴格標準的話,對於抑制閒置土地是有利的,而且國土資源部有殺手鐗,就是它的衛星系統,這塊地挖了一個基坑,或者是進行了真正的開發,國土資源部要掌握是比較容易的。現在關鍵問題是,第一,它掌握的數據能不能公之於衆?讓公衆也來參與監督?第二,讓地方政府對閒置土地的處理負有主要責任,我想說的是,國土資源部對地方政府到底有什麼責任?它的責權利的邊界到底在什麼地方?我們假設,一年後兩年後,還是有大規模的閒置土地的話,這個責任到底是得到政府的?還是國土資源部的?這個責任的邊界必須分清楚,否則任何一級都可以把它的責任壓給下一級,而它自己不承擔主要的責任,那麼閒置土地的問題,就永遠也解決不好。
劉戈:誰來懲治地方上的領導們?
(《央視財經評論》評論員)
現在是國土資源部下發的文件,地方上真正和開發商產生關係的是市長,縣長們,國土資源的部長、廳長是管不到他們的。所以如果要是真的在一些土地閒置的過程當中,有一些地方的政府領導主要的犯有一些錯誤,那麼最後誰來懲治他們?這個可能就需要其它一些部門的介入,比如閒置了很長時間,最後證明是政府部門的問題,最後又賠了人家4億多,那這4億多是從哪出的?最後誰爲這4億要承擔責任?這個時候應該要有一個能管住幹部的部門,給他頭上有這麼一個戒尺,這樣可能對於我們這個政策的執行會有非常實際的效果。
嚴金明:首先還是要分清楚閒置土地的原因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規劃研究中心主任《央視財經評論》特約評論員)
在我來看,從《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來找依據的時候,首先對閒置土地的原因還是要分清楚,政府要儘量地減少土地在違約前面的一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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