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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9日,市籌公租房項目馨寧公寓迎來第一個住戶。張棟早報資料
東方網6月15日消息:據《東方早報》報道,到『十二五』期末,上海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將得到基本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明顯改善,青年職工、引進人纔和來滬務工人員等常住人口階段性居住困難得到有效緩解。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2012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為:新開工建設籌措各類保障性住房17.08萬套,竣工9萬套,達到供應要求11.4萬套。該《意見》的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建一批征收安置住房
《意見》指出,本市要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其中,中心城區要突出面向社會供應的公租房;郊區特別是來滬務工人員集中的產業園區、經濟園區要積極發展面向企事業單位的公租房(單位租賃房);引進人纔聚集的區域要合理安排一批定向供應的公租房(人纔公寓[最新消息價格戶型點評])。此外,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與公租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銜接機制,逐步實現廉租住房與公租房統籌建設、統一經租、並軌運行,完善房源和產權管理。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方面,要堅持實行『共有產權』運作機制,合理設定住房銷售價格以及政府和購房人的產權份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按照規定上市轉讓的,屬於政府產權份額的收入應全部用於住房保障,嚴格管理、規范使用。
同時,依托大型居住社區選址規劃,集中建設一批征收安置住房,著重解決中心城區征收安置房源緊缺的矛盾。
拒不『退房』可強制執行
《意見》明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措。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應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認真落實在新出讓商品住宅用地項目中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凡未配建或少配建的項目,一律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配建的房源及按照規定轉化的資金應優先用於租賃型保障住房。
組建地產集團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作為市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按照規定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區(縣)政府成立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實行市場化運作,按照規定直接向各商業銀行借款。
《意見》還明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相關住房保障條件的,要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可按高於市場價格收繳租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應按照規定退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