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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經石家莊市政府同意正式下發。《意見》就進一步加大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規範保障性住房管理等焦點問題提出具體舉措。並規定,政府投資的公共保障房按照“先租後售、自願購買、有限產權、規範管理”的原則實行租售並舉,承租家庭可自願申請購買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
今年建公共租賃住房12000套
《意見》提出,加大公共財政投入,發揮市場機制,多渠道籌集房源,切實解決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問題。到“十二五”期末,石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覆蓋率平均達到20%(其中市區25%,縣(市)15%),政府擁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原則上不低於保障性住房總量的三分之一。
2012年,全市建設保障性住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賃住房12000套、經濟適用住房2400套、限價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類棚戶區17400套。竣工保障性住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1280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戶500戶。
承租戶可申購廉租房
《意見》提出,今後石市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整合統稱爲公共保障房,按照“計劃分別上報、統一規劃建設、統籌籌集資金、租金梯度保障、統一管理運營”的原則並軌建設和運行。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其中以40-60平方米戶型爲主,佔總量的75%左右,分別建設一室、二室、小三室等多種戶型,被保障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據保障對象情況和所屬保障類型,實行人性化配租。
其中,政府投資的公共保障房,按照“先租後售、自願購買、有限產權、規範管理”的原則實行租售並舉。在優先保證住房困難家庭承租權益的前提下,租賃期滿兩年後,承租家庭可自願申請購買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公共保障房出售價格由市財政評審中心確定。購買的公共保障房爲有限產權,權屬證書上註明“保障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行爲。購買時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繳納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積繼續繳納租金。
集體土地鼓勵建設公共保障房
《意見》鼓勵市內五區和高新區各選擇一個交通方便、配套較完善的行政村,經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以土地作價入股的方式,由政府或其他投資者出資建設,建成後資產由集體經濟組織、政府或投資者按比例持有,原則上由所在轄區政府統一配租,所得收益按投入比例分配。
經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批准,開發區、省級產業集聚區和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解決本單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職工的住房困難問題。開發區、省級產業集聚區需要新徵用土地建設公租房的,由政府組織、企業出資,納入市,縣(市)、區,管委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單列,劃撥供應。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項稅費減免政策。
限價商品房面積90平方米左右
《意見》規定,限價商品房供應對象爲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和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特殊羣體等購房戶。限價商品房建設用地,列入市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供應年度計劃。限價商品房在公開出讓土地時限定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等要求,並據此要求開發建設和定向銷售。限價商品房單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範圍以內,以90平方米左右爲主。定向購建的商品房納入限價商品房管理範疇。限價商品房的基準價格,原則上控制在同一區域內同類商品房平均市場價格的90%以內。購買限價商品房實行申請、審覈制度。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的發展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限價商品房供應對象、購買條件和標準。
新建商品房強制配建廉租房
《意見》規定,石市市域內2010年6月1日後新建商品住房項目按住宅總建築面積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項目,須按照項目總建築面積10%(5%爲廉租住房、5%爲公共租賃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保障房。配建的廉租住房無償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按建築安裝成本價回購。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項目按規劃住宅總建築面積扣除回遷安置面積後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政府按建築安裝成本價回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造項目,不再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強制配建的公共保障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建築安裝成本價以財政評審中心的評審價爲準,每年三月底向社會公佈。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優先開工建設,應與所在小區住房統一質量標準,統一質監驗收,統一物業管理和服務。
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方案未經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通過的,規劃、建設、房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手續。
層層把關嚴查冒牌申請戶
《意見》指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住房保障家庭資格申請審覈、准入退出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住房保障家庭的隨時受理、入戶調查、資格認定、信息公開公示、准入退出等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爲受理機關,組織做好入戶調查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有獎舉報制度。申請家庭經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常務會審議通過後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完善信息覈對平臺建設,儘快實現財政、公安、住房、人社、金融、稅務、公積金、工商等部門信息共享,即時覈查、比對,進行資格認定。
公共保障房實行年度審覈制度,每年審覈一次。保障家庭在享受保障期間因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應及時向原受理機關申報。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自下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於六個月之內退出所承租房屋。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僞造有關信息,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在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公共保障房,並處以罰款,終身不再受理其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處以罰款,並自退出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城鎮住房保障申請。逾期不退出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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