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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對外出租租期不得超過半年
日前,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出臺《關於建築區劃配套停車位(庫)租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以規范成都市建築區劃配套停車位、停車庫的租售行為。《通知》中明確,小區車位不得只售不租,同時,在滿足本小區停車位使用的基礎上,可以對外出租。該《通知》已於近日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
租售前必須在小區公示
明明車庫車位空置,但是小區業主卻租不了,這樣的情形在成都市一些小區裡,偶有發生。究其原因,原來是這些小區的車位只售不租。對此,此次出臺的《通知》中明確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出租車位、車庫的,應當首先出租給建築區劃內的業主。業主要求承租尚未銷售的空置車位、車庫,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而為了避免糾紛的產生,《通知》裡也對小區裡租售車位的程序進行了明確要求。《通知》中明確,開發建設單位出租、出售車位、車庫,應當在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建築區劃內公示擬出租或出售車位、車庫的地址、數量、價格、相關證明文件及承租人、購買人條件等。
與此同時,物業服務機構應積極配合開發建設單位做好本建築區劃車位、車庫的出租、出售及車輛停放管理,依約維護停車秩序。
此外,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管務公開要求,在信息查詢平臺定期通報車位、車庫租售情況。
車位租期不超過半年
在車位出售方面,《通知》中明確規定,對外出售車位,有兩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必須在滿足本小區現有使用需求,並經業主同意後,方可對外出售。而在車位出租方面,《通知》規定,今後,在滿足本小區停車位使用的基礎上,可以臨時對外出租。《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在超過公示期仍無業主承租或購買的空置車位、車庫,可以臨時對建築區劃外的單位和個人出租。
由於小區內可能突然出現新增的停車需求,因此,《通知》中規定,對外定期出租車位、車庫,租賃雙方應當簽訂租期不超過6個月的租賃合同,並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當本建築區劃內業主需要使用時,出租人可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車位、車庫,但出租人應當在終止合同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華西都市報訊(記者張飄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