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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在收房4年後纔拿到房屋產權證,比開發商承諾的日期晚了3年多,而且房產證上標明的房屋面積還比合同約定的面積小了0.92平方米。業主爲此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開發商退還業主購房差價5111元,並賠償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金230餘元。
市民劉某於2006年1月5日在本市南開區某樓盤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建築面積85.93平方米,每平方米價格5555元,總價款47.7萬餘元。合同同時約定,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開發商須在3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畢後,開發商應在180日內,及時協助劉某辦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開發商未按時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未在約定期限內協助劉某辦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開發商應按商品房價款的0.05%向劉某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劉某依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07年8月,開發商將房屋交付劉某使用。後劉某多次要求開發商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開發商未予解決。2011年9月,劉某從其他業主處得知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遂自行到房管部門辦理。當月28日,劉某取得了上述房屋的產權證,其上載明該房建築面積爲85.01平方米,與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相差0.92平方米。劉某爲此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5111元,並賠償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違約金230餘元。
針對劉某的訴求,被告開發商提出,劉某所述其購買房屋的建築面積存在誤差屬實,認可劉某要求的面積差價款。劉某請求賠償違約金的訴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故不同意賠償。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爲,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義務,現原告所購房屋已取得房地產權證,其載明的建築面積與雙方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存在誤差,實際減少了0.92平方米,被告理應退還原告實際減少面積的購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5111元購房款的請求予以支持。原告依合同項下約定的義務已全部履行,但被告一直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告按合同確定的違約條款向被告主張權利,於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抗辯原告請求超過訴訟時效,因被告一直沒有辦理房屋的初始登記,從而導致原告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該責任應由被告承擔,原告的請求並未超過訴訟時效。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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