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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2月09日訊這兩天,黃先生喬遷到剛購置的溫州株柏公寓,開開心心地結識新鄰居。沒想到,在閒聊中,他得知了一個令其訝異的消息。“購買戶物業費比拆遷戶多交一倍多。”黃先生說,他立即向物業求證,得到了肯定回答,並被告之提供的服務是一樣的。爲何如此差別對待?昨天,記者陪同黃先生一起了解該事。
拆遷戶每平方米4角,購買戶每平方米1.1元
昨天,記者隨黃先生來到株柏公寓星河物業管理處。在該物業辦公室牆上,看到一個收費標準的牌子,上面寫着:綜合服務費(俗稱物業費)的收繳標準爲,拆遷戶每平方米4毛,增購面積每平方米1.1元,購買戶每平方米1.1元等。
對此,物業工作人員解釋說,星河物業從2006年招標入駐株柏公寓,原定裙樓每平方米4毛物業費,高層住宅樓每平方米收1.1元。但株柏公寓是拆遷安置小區,依據相關規定,高層拆遷戶由中心區建設指揮部補貼每平方米7毛的物業費。“所以裙樓和高層拆遷戶都收每平方米4毛,而高層拆遷戶轉手賣掉房子時,房東名冊就會變更,新房東是不享有該補貼的。因此,他們要交納1.1元。”該工作人員說,增購面積也屬於購買性質,所以有增購行爲的拆遷戶要按兩種標準交納。她稱,這種收費標準普遍存在於拆遷安置小區。
爲此,記者還走訪了新城最大的拆遷安置小區新田園住宅區。據該住宅區物業三組團管理處主任徐先生介紹,對拆遷戶和購買戶的收費標準確實不一樣。拆遷戶享有舊城建設指揮部的補貼,每平方米只收4毛,購買戶每平方米收7毛。“對物業來說,收費總額是一樣的,拆遷戶少交的部分由舊城建設指揮部補上了。”他說。
開發單位補貼物業差額費
記者聯繫了市工務局舊城建設辦公室。該辦公室工作人員說,確實存在這樣的規定,溫州市政府於2001年出臺過一個文件,其中第三條就是“在高層、小高層建築中安置的拆遷安置房建築面積,在規定安置面積和套型面積以內的,其物業管理費按多層住宅標準收取;超出部分按高層住宅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被拆遷人將安置房出賣或贈與他人的,物業管理費一律按高層住宅標準收取。”
簡單地說,即高層拆遷戶跟多層拆遷戶交納同等的物業費。在該文件末尾,還寫明因此造成經費收入不足的,其不足部分由開發業主單位增加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或提供資金彌補。
從鹿城區房管局處瞭解到,該文件名爲溫政發(2001)67號,不過在2008年1月已被廢止。“但原來已實施的拆遷小區仍照常執行,2008年後建成的拆遷小區就不在享有之列了。”該局副局長謝建武說。
在瞭解情況後,黃先生表示“心服口服”,今後一定會按規定繳納物業費。在採訪中,記者發現確實還有很多住戶並不清楚該規定。株柏公寓住戶陳女士是拆遷安置戶,增購了50多平方米,一直以來都按兩種標準繳費,卻不明白原因。新田園三組團新上任的業委會主任張和欽也表示不甚知曉。星河物業工作人員也稱,時有住戶在繳費時發出疑問,每每都要解釋。
來源:溫州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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