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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鼎房產部律師:想諮詢幾個問題。2000年,我父親居住的售後公房動遷,分配到了一
套產權房。因我戶口不在此房內,故動遷時沒有我的份。之後父親又購買了一套產權房,我
和父母三人為產權人。2001年我結婚,戶口遷入女方家裡直至今天。2002年,我出國留學,
並於2010年學成博士回國。2010年底,我戶口所在地動遷,岳父母家連我是六口人(在冊戶
口),共分得動遷款約320萬元。岳父母將這筆動遷款准備另外買房,定金已付,價值約280
萬元。目前,我與妻兒在外租房。這幾天,妻子突然提出離婚要求,並講我沒有一分動遷款。
理由是動遷之前房屋與我沒有關系,是其父母的房屋,屬於婚前財產。現諮詢如下問題:
1.我父親處動遷是否算我已得到安置?2.我父母購置的房屋有我的名字,是否算另有他
房?3.我出國留學,動遷組是否可以不算我為被動遷人?4.動遷之前的房屋確系岳父母租賃
房,我是否算被動遷人?5.假如我們有動遷款,是屬於共同共有財產還是每個被動遷人可分
開的財產?6.如果我與妻子協議分割這一動遷款,是否有效?
市民沈先生
沈先生:現對你的提問逐一回答如下:一、你父親處的動遷不屬於你得到了安置,因為
動遷協議上沒有你的名字,所以你不是被安置人。二、你父母購置的房屋產權證上有你的名
字,僅證明你是產權人之一,這和動遷意義上已得到過國家福利分房的另有他房是兩個
概念。三、出國留學時戶口所在地住房被動遷,出國留學人員應作為被動遷戶中的安置人員
。四、被動遷戶中的安置人員,享受的是國家給予公民的福利待遇,與動遷房屋屬於什麼性
質、是否做出貢獻、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等等均無關系,任何人不可以剝奪。五、動遷款的構
成,是由人口、原住房面積、房屋的補差、原房屋的折舊、家庭設備的搬遷、國家規定對每
一個被動遷人的獎勵等所構成,應當屬於家庭共有財產。但在被安置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
可以要求予以分割。六、該問題今年10月15日《勞動報》的本欄中已作答復,可查閱。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文/張建偉;祝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