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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日前公佈實施。 《實施細則》在國務院條例“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補償標準基礎上,結合上海拆遷補償新政,具體規定了上海市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同時廢止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所以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必須作制度性調整,並需對國務院新條例進行細化,以保障法制的統一性和增加實踐的操作性。同時,上海市近年來在城市房屋拆遷領域不斷創新機制,形成的舊區改造事前徵詢制、數磚頭加套型保底的補償安置新標準等創新制度措施,需要在規章層面予以制度化和規範化。
◎細則亮點
-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爲主體的房屋徵收行政管理體制和以區縣人民政府爲主體的房屋徵收行政實施操作體制
《實施細則》規定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爲本市徵收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徵收補償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建設、公安等部門爲協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徵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主要履行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配合職責。同時,規定區縣人民政府爲徵收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爲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事務所承擔具體工作,該徵收事務所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爲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具體操作程序
《實施細則》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實施房屋徵收,而且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同時,明確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如果房屋徵收涉及被徵收人、共有房屋承租人50戶以上的,還須經本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舊城區改建事前徵詢制度
《實施細則》規定,對於因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的,需要經過“徵詢改建意願”和“徵詢徵收補償方案”兩個階段的事前徵詢:第一階段爲意願徵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實施。第二階段爲補償方案徵詢,且需要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如果在規定簽約期限內達到比例的(不得低於80%,具體由區縣政府規定),協議生效;否則,徵收決定終止執行。
-本市房屋徵收補償標準核心政策
《實施細則》在國務院條例“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補償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市拆遷補償新政,具體規定了本市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第一,被徵收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第二,增加不超過30%的價格補貼;第三,對於被徵收居住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積補貼;第四,對於居住困難戶,增加住房保障補貼。此外,進一步細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補償標準。
-取消了行政強制執行,明確施行司法強制執行
《實施細則》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明確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徵收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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