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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11月8日電(記者葉鋒)8日從上海市相關部門獲悉,《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日前公布實施。《實施細則》在國務院條例“不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補償標准基礎上,結合上海拆遷補償新政,具體規定了上海市房屋征收補償標准。
這些標准包括: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增加不超過30%的價格補貼;對於被征收居住房屋屬於舊式裡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積補貼;對於居住困難戶,增加住房保障補貼。
在征收房屋的具體操作程序上,《實施細則》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實施房屋征收,而且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同時,明確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如果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共有房屋承租人50戶以上的,還須經本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實施細則》還設定了舊城區改建事前征詢制度。對於因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的,需要經過“征詢改建意願”和“征詢征收補償方案”兩個階段的事前征詢:第一階段為意願征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實施。第二階段為補償方案征詢,且需要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如果在規定簽約期限內達到比例的(不得低於80%,具體由區縣政府規定),協議生效;否則,征收決定終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