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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醫療衛生站等居住區配套設施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25日,記者從南寧市城建部門獲悉,《南寧市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正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近年來,南寧市房地產市場得到了飛速發展,但在房地產市場迅猛發展的同時,居住小區配套設施建設的欠缺和滯後已經影響到購房業主利益。爲強化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規範開發商的開發經營行爲,維護購房人的基本權益,市人大常委會將《南寧市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條例》列入今年立法計劃。經過市法制辦、市城鄉建委等有關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針對居住區開發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的設施不明確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市、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徵求發改、國土、規劃、建設、教育、衛生等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居住區項目開發條件意見書,明確該居住區開發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內容,同時將該配套建設內容作爲居住區開發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依據之一。
詳解
1配套設施要與住宅同步
《徵求意見稿》:居住區配套設施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區配套的教育設施應在整個項目開工量達到50%以前動工建設,並在項目竣工量達到80%以前竣工驗收;其他配套設施建設應在項目建設總量完成80%前優先完成。
解釋:針對部分開發商將應當建設的配套設施放到居住區開發項目建設後期進行建設,造成居民入住後長時間內無法使用配套設施的問題。徵求意見稿對配套設施的建設時序做出明確規定,對教育等重要配套設施的開、竣工計劃安排作了具體量化要求。
居住區總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建設的項目,若物業管理用房和社區服務用房未配置在當期的,應當按當期開發的建築面積提供相應比例的臨時物業管理用房和社區服務用房,但物業管理用房應在項目建設總量完成80%前完成。
2 交付承諾書加進房屋買賣合同附件
《徵求意見稿》: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施工許可之前,根據居住區項目開發條件意見書,向市、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交配套設施建設承諾書。建立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動態監管制度。
解釋:開發商承諾書將包含在買賣合同附件中。《徵求建議稿》規定承諾書應當明確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開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期數及期限等內容。承諾書應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所承諾的內容應當作爲房屋買賣合同附件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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