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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主要有考覈扣分、取消評先評優資格、通報批評三種形式,而對相關責任人視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責任追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沒有達到工程質量事故和刑事立案標準的,依據《銀川市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爲問責辦法》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工程質量事故標準的,紀檢監察機關監督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同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圖紙審查、檢測等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問題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對五種情形加重對責任人責任追究
事實上,很多案例告訴我們,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追究,往往因爲相關責任人的調離、退休或退職等原因,而使責任追究落空。
本《辦法》在研究制定中考慮到這一問題,並明確規定,應承擔工程質量問題的相關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單位的,由責任追究部門將相關材料移送責任人所在單位追究責任,並將責任追究情況及時反饋責任追究部門。同樣,應承擔工程質量問題的相關責任人退休或者退職的,按幹部管理權限,依照黨政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同時,《辦法》規定,工程監督管理部門、建設單位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對工程質量問題隱瞞不報,或者謊報、拖延報告期限的;一年內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出現兩次(含兩次)以上質量問題的;阻礙、干擾質量問題責任調查的;打擊、報復調查人員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的。(記者姬恆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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