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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爲,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以向屬地人民法院起訴。許多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遇到此類問題時,都沒有直接走司法程序,而是願意向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讓行政主管部門來處理。但是,通過行政手段來處理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而行政程序本身需要的時間比較長。行政手段不能解決的話,再去走司法程序,這樣一來耗費的成本最高,時間也會很長。所以還是建議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直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矛盾糾紛,這樣更直接更快捷一些,能省去許多時間。“當然,如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反映到我們這裏,我們會積極地進行調解,儘量說服雙方,指出違法違規行爲。我們也會事先告訴當事人利弊,建議他們直接起訴。”董朝旺說。
【建議】
責權分明加強管理
內蒙古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陳紅豔說,私自佔用公共空間的事情在許多小區都存在。對於物業公司,要做到責權分明。要明確哪些是物業公司的權利,哪些是應該做的,哪些是必須要管理的,出了事情該怎麼管理,這些都要明確。責權不明確,不去下力氣管理,問題就會慢慢出現。對於業主,要靠自覺和宣傳。業主應該明白,小區是大家的,每個人都有維護小區環境的義務,如果人人都對不良風氣不管不顧,那麼不良風氣就會佔上風。應該加大這方面的宣傳,讓業主明白小區管理人人有責,爲小區盡責任就是對社會盡責任,不給不良風氣生存的空間。對於行政主管部門,也應該加強管理,盡到自己的責任。小區私搭亂建現象頻發,如果不遏制,就會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記者手記
關於業主私自在小區公共空間、公共綠地、樓頂、一樓平臺等部位建房建小院的情況,在首府許多小區都出現過,本報接到的小區內矛盾糾紛的熱線電話中,業主私搭亂建的情況佔不小的比例。對此類問題,本報多次進行過報道,例如金河灣小區、開天花園小區、橋華世紀村小區、人和小區、泰和·尚都小區、蒙昆菸廠小區、二毛小區、九合家園小區、雅苑新居小區等等。
採訪中發現,在小區裏,只要有人帶頭,很快便有人效仿。業主私搭亂建,破壞了小區環境和公共設施,引發其他業主不滿。物業公司勸說無效又使得這種行爲愈演愈烈,使不少業主對物業公司心生怨氣,進而導致業主之間以及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矛盾激化。那麼,業主私搭亂建現象爲什麼如此難管?這些問題頻繁出現,應該通過什麼途徑來解決?記者認爲,要想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和物業公司相互配合,並且制定有效的管理辦法。(記者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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