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8月13日,《婚姻法解釋(三)》頒佈實施,解釋(三)明確,購買房屋時,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婚姻法解釋(三)》自8月13日施行以來,“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老子給兒子買房子,沒有兒媳的份”……等解釋引發了社會持續關注。
不少市民對“在房產證上加不加名”的話題展開了熱烈討論。22日,記者走訪了房產交易管理中心,瞭解到首府烏魯木齊樓市並未出現所謂的“加名潮”。
加名業務未升溫
22日12時,在西虹東路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內,近百人在大廳裏辦理業務。
辦證大廳登記發證窗口的一名工作人員介紹,目前還沒有出現房產證加名熱,辦理加名業務的人數也沒有明顯增加,和《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前沒有太大變化。
“大多數夫妻都是聯合署名,在《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前就一直如此,所以並沒有什麼加名高峯。”該工作人員說。
13時,在奇台路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第二辦證大廳內,大部分人都是辦理二手房業務。而對於《婚姻法解釋(三)》的“加名”一說,不少人都表示還沒聽說。
“我們家的房子結婚前就署的兩個人的名字。”準備辦理二手房繼承的黃鶯說,自己結婚四年了,結婚時房子是由男方首付,不過房產證上署的是兩人的名字。
五星北路新地園大廈售樓中心的銷售主管王偉說,很少有市民詢問關於房產證加名的問題,買房者都要求署夫妻兩人名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