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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已於8月13日開始施行,涉及房產分割的條款備受關注,其中就包括正準備離婚以及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昔日鴛鴦”。近日寧波基層法院就相繼受理了涉及《婚姻法》新解釋的離婚案件。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8月15日受理了一起離婚案。妻子劉某和丈夫張某96年結婚,因感情不和訴至法院離婚,爭議的焦點是現登記在丈夫張某名下的兩套拆遷安置房。2007年因爲拆遷,張某一家獲得了兩套拆遷房屋。妻子劉某認爲,房屋系婚後拆遷安置所得,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各半分割。丈夫則認爲,當時除夫妻二人名下的房屋,張某的父母將房屋面積給了自己,所以纔得到兩套房子,按照新近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類推,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妻子僅對現有兩套房屋其中一套擁有一半的產權。然而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前,夫妻雙方就離婚財產問題已經達成了一致,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平分,但是司法解釋三出臺後,張某在諮詢了律師後立即反悔,認爲妻子只有四分之一的房產所有權。
法院認爲,此案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及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寧波市鎮海法院今天(18日)上午首次運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成功調解一起離婚案件。
34歲的王女士在鎮海一家民營企業上班,2006年8月和在某國企上班的邱先生認識,相戀三年後於2009年5月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和,王女士於今年7月底起訴到鎮海法院要求離婚,爭議的焦點同樣在財產的分割上。
據瞭解,2006年8月邱先生首付18萬買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25萬,現在這套房子已經增值不少,王女士要求分得一半的房產。王女士同時要求分得邱先生在公司裏一半的股份。
法院調查發現, 2000年11月,王女士和其母親也在鎮海買過一套房子,登記在王女士和其母親名下,貸款20年,一直是王女士的賬戶在還貸。
承辦法官勸說王女士珍惜婚姻,同時告訴她,根據新出臺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由於兩套房子都是在兩人婚前購買,婚後一起還貸,因此這兩套房子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房產登記方向對方補償,也就是說王女士和邱先生要向對方補償自己名下房產還貸支付的款項及房產增值部分。
承辦法官說,由於所持公司股份是邱先生在婚前獲得,根據婚姻法新解釋第五條,該股份應是邱先生的個人財產。而股份在婚後的分紅等收益,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有權進行分割。
王女士最終決定試着挽救這段婚姻,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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