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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資質證書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方可補領。
第三十三條(動態管理)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有效期內結合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企業信用等實際情況對相關許可條件及開發經營活動進行定期、不定期或臨時檢查,實施資質動態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等相關資料,並作爲企業升級和延續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人員管理)在房地產企業開發經營過程中,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履行房地產項目開發中的相關職責。
第三十五條(資質檢查)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企業章程、驗資報告、相關業績、質量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材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主要負責人員及技術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明、資格證書、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等證明材料;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項目現場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爲。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三十六條(網上管理)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積極推行資質審批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信用檔案、從業人員管理等電子政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資質處罰)企業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原資質審批部門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申請重新覈定資質。
第三十八條(資質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資質審批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一)資質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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