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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資質延續、變更、重新覈定和註銷
第二十七條(資質延續)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審批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並符合受理條件。需要初審的,初審部門應於該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完成初審。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應按原資質證書審批程序提交該企業及原資質等級評定時計入業績的子公司的相關證明文件。對符合第十一條規定,且基本符合對應資質等級人員、業績等條件的,應予以延續。不予延續的,應按照分級審批原則,由有相應審批權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重新覈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自動失效,由原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予以註銷,並按照分級審批原則,由有相應審批權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重新覈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二十八條(資質變更)企業變更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持以下材料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主要股東發生變化、主要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原資質審批部門備案。
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涉及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內容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變更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資質重新覈定)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的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並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改制的,除提供第二十七條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三十條(資質註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註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審批部門: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
(五)法律、法規與本規章規定的應當註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遺留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應被吊銷資質證書的情形,或者暫定資質不再延長,但項目開發尚未結束的,可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核發《暫定資質證書》,並註明僅用於解決未結束項目的遺留問題。該《暫定資質證書》每年覈定一次,直至該項目開發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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