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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農墾總局、海南省林業局聯合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要求加強墾區、林區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墾區、林區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優惠的各類墾區、林區住房,包括:通過危舊房改造方式建設的住房、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限價商品住房等。
按《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海南省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上述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取得上述住房房屋產權證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單位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進行回購;屆滿5年轉讓的,購房人要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所購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所屬市、縣政府確定,單位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可優先回購。
通知明確購房人只能享受一次保障性住房政策優惠,已經轉讓原購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轉租、轉借、調換,不得作爲經營性用房,不得違反規定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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