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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風險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18、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及送達: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在10日內公告,並由房屋徵收部門送達被徵收人。
19、補償資金保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必須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20、獎勵:對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徵收人給予獎勵。
2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確定: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2、明確給予公攤補助:爲解決不同結構房屋公攤率差別問題,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具體情況經評估確定給予相應公攤補助。
23、評估機構選定:由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決定或搖號、抽籤隨機確定。
24、差價款支付時點: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爲期房的,其差價款在交付產權調換房屋時結清。
25、住房保障: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26、特殊困難人員補助:被徵收人爲特殊困難人員的,由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27、裝飾裝修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28、補償決定: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應不少於15日。
29、強制執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0、房屋徵收補償檔案: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需將每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記者馮月靜楊琨實習生陸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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