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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瞭解到,爲了保證收入低、住房面積小的被徵收困難羣衆不因房屋徵收降低原有生活水平,自治區決定建立徵收住宅房屋最低補償金額、最小產權調換面積保障制度。
爲進一步加強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工作,自治區政府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市、旗縣(市)人民政府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應當對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的低收入被徵收人實施房屋徵收住房保障,對低收入被徵收人最小產權調換面積不得低於50平方米,且50平方米以內不找差價,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價購買50平方米住宅的金額。
低收入被徵收人的收入標準和認定辦法由各市、旗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如果被徵收人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市(旗、縣)擁有兩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築面積合計超過50平方米的,或被徵收人已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將不再進行房屋徵收住房保障,只按照“徵一還一”規定進行房屋徵收補償。(記者劉欣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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