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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中明確規定:“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格,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在“補償與安置”方面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臨時安置補助費等。
除了選擇貨幣補償外,被徵收人還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過渡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還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
此外,辦法還提出,而徵收已登記房屋的附屬設施,屬天井、庭院、花園的,也規定可給予適當補償。
除了被徵房屋屋主外,租客也納入新辦法考慮中。辦法規定,徵收租賃房屋,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實行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徵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解讀五: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辦法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而由於房屋徵收部門的原因,導致過渡期限超過徵收補償協議約定期限的,若是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50%;若是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房的被徵收人,從逾期之月起應付給5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此外,對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在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等都將不予補償。 即日起公開徵求公衆意見新辦法在佛山市住建局網站上公佈,網上徵求意見的時間:7月8日~7月17日。社會公衆可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到“fszsbf82309148@163.com”,或郵寄書面材料到佛山市禪城區南堤路28號,或直接傳真到82309140反饋意見及提出建議。(記者陳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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