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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上週五公佈,並從即日起公開徵求公衆意見。新辦法在徵收補償上進行了具體的細化規定。該辦法將從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8年版本《佛山市區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住建局表示,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解讀一:行政強制拆遷變司法強制拆遷記者從該辦法中瞭解到,政府部門今後將成爲徵收房屋的責任主體,這改變了此前以行政許可的方式授予開發商徵收的形式。今後,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的房屋徵收與補償監管工作,而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同時,辦法規定區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爲目的。這意味着,今後房屋徵收排除了涉及商業性參與徵收或商業性徵收的可能性。
此外,新辦法規定今後所有的強拆全部納入到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房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解釋,這表示原行政強制拆遷今後將變司法強制拆遷。新辦法規定,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又或者補償協議訂立後,被徵收人拒不履行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等五類情況,將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讀二:徵收不符合城鄉規劃的房屋即違法新辦法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這意味着,區政府和房屋徵收部門需符合城鄉規劃,若徵收不符合城鄉規劃的房屋即違法,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任意徵收房屋的權力,保障被徵收人的權利。
徵收房屋需符合五類需要。其中包括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等。 解讀三:過半數被徵房人對徵收補償有意見的需開聽證會新辦法對徵收的程序及徵收評估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區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需包括徵收範圍、補償方式和標準等內容。補償方案將報區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區政府應當公開徵詢公衆意見,徵詢意見的期限不少於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1/2以上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公衆代表、房屋徵收部門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而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聽證會意見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後報區人民政府。
根據新規,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300戶以上,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在徵收評估程序方面,新辦法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7日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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