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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障房建設任務今年在1000萬套左右,計劃五年建3600萬套,這麼大的任務導致單位自建保障房勢在必行,只靠政府難以完成這樣的任務。國家保障房建設任務太大,是有關部門批准單位自建保障房的重要原因之一。”北京大學公共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韓世同說。
彭澎認爲,單位自建保障房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爲保障房建設任務量比較大,任務比較重,企事業單位自建可以爲政府減輕土地和資金的負擔。關鍵是企業員工自身也有這樣的需求,自建住房可使保障房的供應更直接。
有專家認爲,單位自建保障房有助於解決“夾心層”的住房問題。韓世同說,目前我國住房渠道較單一,除商品房,有政府少量的保障房補充。如果增加住房層次,拓寬住房渠道,可以在解決住房問題上有所幫助。比如之前提出的“三三制”,就是要保障高收入人羣與低收入人羣之間的“夾心層”人羣住房。單位自建保障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夾心層”的住房問題。
韓世同認爲:“之前的改革也許走得太快,欲速則不達,適當恢復單位自建住房是退一步進兩步的行爲。爲什麼只有開發商才能建房?憑什麼開發商定什麼價房子就什麼價?住房來源擴充之後,也許可以對現在的高房價有所衝擊。”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優先滿足了企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的需求之後,其餘的經濟適用房可以由政府回購後再統一按照現有的保障性住房分配規則公平分配,也可以由政府統一組織保障性住房羣體向該企業購買。至於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分配辦法目前正在制定之中。 解決:統一標準嚴格監管 保障社會公平廣州在2007年就曾因單位自建保障房引發爭議,但現在業內傳來消息,不僅廣州實行單位自建保障房,全國還有其他城市也將採取類似的做法。對此,專家建議,儘快統一分配標準,嚴格過程監管,從制度上確保單位自建保障房的公開、公平。
第一,政府主管部門明確保障房申領標準,統一制定,統一分配,企業不得降低標準門檻,爲自身謀利。“既然允許單位自建保障房,那就一定要保證保障房是去保障真正有需要的人羣,標準要由政府主管部門嚴格界定。”彭澎說。
第二,建立和完善保障房管理制度,對違規行爲進行重罰。韓世同認爲,目前保障房監管存在不少漏洞,特別是處罰力度和違規成本太小,目前國內的處理大多數是退回保障房就完事了,不足以對權力尋租現象構成威懾。新加坡和香港在這方面則是採取非常嚴厲的處罰制度,違規者將會遭到6個月牢獄之災或重金處罰,我國或許可以有所借鑑。
第三,研究建立公務人員住房制度,維護住房問題的社會公平。有專家提出,當初的房改並不徹底,如今一些國家部委仍可建房,住房商品化之後不公平現象依然存在。當然很大部分公務員也屬於“夾心層”一類,自己解決住房也有很大問題,建議建立研究建立公務人員住房制度,維護住房問題的社會公平。
“如果沒有適當的公務人員住房制度,勢必會造成這部分住房要利用保障房制度來解決。這樣不僅會擠佔保障房房源,還會爲貪腐提供可乘之機。”韓世同說。(記者張拓、黃玫、歐甸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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