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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和央企對城市公共住房政策體系的僭越,勢必導致一系列惡果:其一,扭曲中央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民生本意;其二,以部門的名義進行權力尋租,滋生腐敗;其三,形成新的社會不公觀感,不利和諧社會構建。
1998年啓動的住房制度改革,極大刺激了住房消費,以市場化手段解決了許多中國人住房問題,並且成爲啓動內需重要抓手,拉開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長週期。但在“效率優先”的同時,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問題越來越成爲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這是中央推出保障房計劃的初衷。不能借這股“政策東風“,讓住房再次成爲一些強勢部門和壟斷國企的普遍福利。
政策制定者和監管部門必須旗幟鮮明守住公共正義底線,國有企業職工在享受社會福利方面,不能借助企業資源享受或者變相侵吞社會公共資源。對於國有企業的中低收入職工,也應和其他城市居民一樣,在住房保障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嚴禁國企利用各種名義發放“住房福利”。
是否應對公務員住房制度“網開一面”,存有相當大爭議。不妨看看國外公務員住房保障是如何解決的。
各國對公務員等“特殊人羣”的住房政策大體分兩類:一是將其“計劃單列”,自成體系。代表性國家如日本和韓國。日本政府爲高級別公務員提供免費住房,對一般公務員則提供低租金的“國家公務員宿舍”。
另一類模式是將公務員住房政策與城市公共住房政策統一、融合。代表國家如美國和新加坡,將低收入公務員家庭納入城市總體住房保障計劃,與各類低收入羣體一併安排解決住房問題。
目前我國對公務員住房的解決,還缺少統一的制度設計,留下了許多灰色區域,但不管如何,公務員住房問題的解決,也一定必須本着公平正義的原則,不能讓公務員成爲超越一般社會羣體的“特殊人羣”。否則,一旦開了口子,則各個權勢部門“各顯神通”,其破壞的,是整個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房建設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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