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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市法制辦在其官網公佈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中還明確規定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由所有權人承擔。
根據徵求意見稿,利用地下空間設置宿舍,以及作爲其他居住場所的,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同時不得設置上下牀;並應配備有效的防滅病媒生物設施、消毒設施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商場(商店、市場)的,其營業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三層及地下三層以下;開辦文化娛樂和餐飲場所的,其營業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禁止利用普通地下室開辦商品批發市場、旅店業,設置託兒所、幼兒園、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
利用普通地下室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爲居住場所的,應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規劃用途爲地下車庫和設施設備用房的不得擅自調整規劃用途。
地下空間的產權人、管理單位違反規定,未能保證地下空間符合利用條件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
而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由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記者左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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