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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最近就遭遇到業主這樣的發難。去年她在海王地產中介的居間下,購買黃先生位於南山的一套房子,當時雙方按照『行規』簽了『陰陽合同』,以88萬成交了一套登記價為28萬的房子。但『限購令』出臺後,業主怕以後買不回來房子不願意賣這套房子了,給她發了一個律師函,說與買方簽訂『陰陽合同』是違法的,要求以實際成交價過戶並由買方承擔稅費。『按業主的要求過戶我需要再支付12萬的個人所得稅,業主是不想賣房纔故意以「陰陽合同」為借口刁難我,想逼迫我放棄購房。』陳小姐憤憤地說。
『限購令後,很多業主簽了合同後以「房產是夫妻共有妻子或丈夫不同意出售」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手頭就很多這樣的案子,這方面糾紛的諮詢也比「限購令」前增加了很多。』廣東信榮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茂榮律師介紹。
張茂榮手頭有這麼一個案子,宏先生在中信紅樹灣看中了一套房子,和業主楊先生約定以750萬的價格成交。房產證由楊先生和她妻子吳小姐共同署名。在簽訂合同時,只有楊先生過來,楊先生告訴他,她妻子在國外無法過來。因此雙方在合同備注業主為夫妻產權,因女方在國外,楊先生代替其太太簽署此合同,如業主出現違約,楊先生承擔違約責任。但這份備注還是衝擊不了業主『惜售』的堅定決心。他以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現妻子不同意出售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同時他願意將10萬的定金退還宏先生。
羅湖法院房地產合同糾紛案昇35%
面對著樓市的熾熱,業主除了絞盡腦汁在買家身上找『毛病』以求零成本達到毀約,更有甚者,部分業主為了毀約寧願返還買家雙倍定金。據羅湖法院統計,『限購令』出臺至今半年多,該院已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163件,同比上昇35%。
對『限購令』後業主毀約增多的現象,羅湖法院房產庭法官們分析了其中的原因。他們認為,導致房地產合同糾紛主要有四方面因素:一是目前深圳房地產市場需求依然旺盛,『限購令』出臺的短時間內,房價未降反昇,業主擔心賣房後無法以同等價格買回同等質量的房產,甚至喪失買房資格,導致『限購令』出臺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業主違約。二是從合同簽訂時到發生訴訟的期間內,房價有了較大上漲,或者部分業主對房價繼續上漲的預期增強,進而導致違約。三是在深圳尚未出臺房產稅征收政策的情況下,業主對其持有的房產的成本並未明顯增加,『限購令』出臺後,房屋租金持續上漲,部分業主更看好租金回報。四是實踐中,當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業主會請求法院予以適當調整,法院則會從公平原則出發予以調整,使業主違約成本大大降低。
法官支招提高定金增加毀約成本
不少專家提醒,『限購令』下,房地產合同糾紛有了新的變化,買家的權利隨時得到損害,因此,買家在合同上寫明更具體的措施,進一步維護自己的權利。
有長期從事房地產案審理的法官建議,一是增加定金支付數額。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提高定金的數額,以此增加違約方的違約成本,防范違約風險。二是嚴格把握違約金調整幅度。法院在審理相關房產糾紛時,應依法追究違約方責任,保護守約方利益。除嚴格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外,若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時,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調整;若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應嚴格把握調整幅度,加大對違約方的威懾作用。三是采用市場化手段進一步調控房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