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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濟寧市國土資源局下發《關於實行國有建設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的通知》,規定全市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必須在宗地內開發建設項目開工前15日內、竣工後15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此舉可加強建設項目用地批後監管,進一步規範國有建設用地開發利用行爲。
《通知》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後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除外),必須在宗地內開發建設項目開工前15日內、竣工後15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宗地內開發建設項目凡在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內不能開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權人要在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竣工時間到期前15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延遲原因。
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間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除外),在宗地內開發建設的項目未竣工的,應將開工、竣工時間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2010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的除外),宗地內開發建設的項目已超過出讓合同約定開工期限且滿一年未開工的,土地使用權人要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延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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