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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籤委託合同還是服務合同?
目前很多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時,往往對於物業合同的性質沒有明確定義,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而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則是“委託合同”。
據悉,這方面的混亂使得目前最高法院案由分類中,涉及到物業管理合同的,既有服務合同糾紛,又有物業管理糾紛;而法院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時,部分案件的案由定爲服務合同糾紛,部分定爲物業管理糾紛,還有定爲損害賠償和財產權屬等其他案由。
[解讀]這主要是因爲對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認識不同。據分析,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物業委託合同性質的,那麼就代表着由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委託與被委託關係。
如果一旦小區的管理出現了問題,比如遭到盜竊等,那麼其後果將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同時由於委託合同的委託人依法可任意終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利於小區物業管理的穩定性。)
[解決方法]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爲服務合同,而不是委託合同。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同時,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是委託合同,一般會表現爲“甲方委託乙方”,而服務合同則一般是“甲方爲乙方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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