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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有的開發商設置了樣板房或樣板間。並且該樣板房佈局講究、裝修精美,往往容易令購房者浮想聯翩,彷彿已置身於自己將來的房子中,被樣板房迷惑,放鬆了很多應該注意的購房問題。結果在購房入住後,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不小差距。
雖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但很明顯,購房人是需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要證明樣板房的存在及內部結構、設備、裝修標準等情況。所以買放人對於樣板房要頭腦清醒,如購買的房屋同樣板房,應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一致,要把樣板房情況在合同中確定。考慮到樣板房可能拆除或結構內容等發生變化,建議購房人將樣板房情況以拍照、錄象等證據形式固定。
另外,還應注意整體樓房的結構。順義法院受理了一起噪聲超標引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胡女士要求被告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爲其免費調換一套與原告所購房屋同等面積、同等價格的樓房,並賠償原告12485元的經濟損失。2002年4月,原告裝修後入住,不久發現自己房屋下面有振動和噪聲,經瞭解是被告在原告房屋下面設計和安裝了地下供水系統。隨着住戶的增多,振動和噪聲越來越大、越來越頻繁,導致原告無法居住。2003年8月20日,原告委託順義區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測站進行了鑑定,該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原告地下的噪聲超過正常標準,原告隨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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