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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子女應儘量從中調解可把房子賣掉再分錢
法庭上正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坐在原被告席上的卻是一家四口,嚴教授母子和陳教授父女,他們原本是一家人,兩年內竟打了四場官司。先是父親告兒子騰房,後母親又爲了兒子告前夫離婚後財產分割,女兒爲父親喊冤。嚴敏和陳康都是本市一所大學的教授,他們原本是夫妻關係,2007年,二人年近80高齡卻選擇了協議離婚,可是,讓人想不到的是,他們一家四口頻頻出現在法庭上打起了官司。
官司一 父親告兒子騰房
陳康是陳曉的父親,2009年3月陳康起訴兒子陳曉騰房。陳康稱,20年前單位分給他一套坐落於南開區的公產房,他是該房的承租人,房子一直由兒子住着,現在兒子有自己的住房,而他離婚後沒有住處,靠租房維持生活,而且他年老多病、孤獨無助,已不再適合租房。庭審中,陳曉認爲,這套住房,兩位老人已經分給他了,他在此結婚生子。後該房拆遷,他支付了增加面積款9000元,又分得了新房。父親已經將居住權贈與了他,他不同意返還。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陳康不是該房所有權人,其作爲承租人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但沒有權利進行處分,所以陳康將居住權贈與陳曉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陳曉將住房歸還陳康。陳曉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官司二 兒子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判決後,陳曉提出上訴,父子再上法庭,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官司三 前妻告前夫分財產
陳曉的母親嚴敏認爲,這套公產房是她和陳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雙方同意由兒子陳曉使用,因爲房子是公產,仍在陳康名下承租。嚴敏和陳康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未有涉及該房屋分割事宜,現在陳康要求兒子騰房,她要求依法分割這套房屋。一審法院認爲,因爲嚴敏、陳康的承諾,導致陳曉一直居住在陳康承租的訟爭房屋內至今,雖然法院判令陳曉騰房,但因陳康違反了承諾索要訟爭房屋的居住權,判令陳康補償陳曉30萬元。雖然承租人是陳康,但嚴敏、陳康享有居住權,在陳康收回該房後應進行分割。判決陳康給付嚴敏20萬元。
官司四 父親起訴各說各理
陳康背上了50萬元的債務,他上訴要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二審開庭時,女兒陳艾坐在陳康的旁邊,作爲父親的代理人。陳艾說,她這次站在父親一邊,完全是因爲這件事母親和弟弟做得過分了。母親和弟弟都有住房,弟弟就應該將房子還給父親。而法院判決父親給母親和弟弟50萬元是不可能執行的。嚴敏坐在被上訴席上,兒子陳曉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陳曉說,自己在這房子裏住了20年了,父母早年承諾將房子贈給他,且拆遷補償金是他交的,理應擁有這套住房。嚴敏認爲這套房子給了兒子了,她有權分割這套房。
代理律師賈翠偉稱,陳曉在暫住陳康承租的房屋的前提下沒有支付一分錢房租,父母需要在分家過程中爲了一個沒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向兒女賠償損失,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有悖人情道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即使贈與合同有效,贈與人沒有任何的過錯,其也不應該承擔責任,更何況本案是上訴人沒有任何的過錯,贈與合同無效。
另外,公產房的產權人規定承租人只能是陳康,不屬於雙方均可承租的,所以嚴敏不具有承租訴爭之房的條件,也不具有要求補償的條件。而且嚴敏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兩年訴訟時效。庭審中一家四口針鋒相對,據理力爭,法官當庭調解,但由於雙方期望值差距太大沒有達成調解意見。
法官建議
賣掉房子三人分錢
庭審結束後,主審法官說,現在有兩份生效判決,這個案件判起來其實很簡單,但是他想對原被告雙方說,他記得一部電影裏有一句臺詞:“一家人鬧到法庭上實際是件很悲哀的事。”父子母女之間,什麼事不能協商,爲什麼非要爲了一些利益弄到老死不相往來?
庭審中對於陳曉對陳康的指責,法官嚴肅地說:“注意你的說話方式,他是你的父親。”庭審後法官問陳曉,“判決好判,還有執行呢,你認爲你父親拿得出50萬元來嗎?”陳艾作爲女兒,見到父母弟弟有糾紛,應該從中調解,儘可能去化解矛盾。
最後法官說,我希望你們大家都冷靜冷靜,看看有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比如將房子賣掉後三人對現金進行分割。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文中涉案人員均爲化名) 新報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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