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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各地房地產限購細則陸續出臺,投資投機性需求總體得到遏制。同時,不少網帖開始傳授應對『限購』的招數,有些是通過『技術操作』繞過『限購』門檻,比如先簽合同暫不過戶、借用公司名義買房等;或者乾脆弄虛作假:偽造離婚證、冒充公司員工騙取納稅證明……這些網帖,觸動了不少購房、炒房者的敏感神經。
業內人士指出,不少招數看似可行,實則風險重重;而一些騙人的歪招,更是應嚴厲打擊。樓市調控怎樣盡可能防堵漏洞,確保政策實施的嚴密性、嚴肅性,也是一個不容回避的話題。
『歪招』看似聰明實則不妙種種試圖繞過『限購』的手法,看似聰明,實則隱藏重重風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審判長李蔚認為,借用公司名義買房,雖然不受買房套數限制,但一旦與公司關系破裂,與公司之間容易就房屋產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對購房者來說,由於房屋產權登記在公司名下,該房屋有作為公司資產被法院強制執行還債的風險;對企業而言,因買房、貸款等合同均以企業名義對外簽署,則一旦個人在此過程中,未按約支付房款、貸款或相關費用,則對外首先由企業承擔付款責任。
又如,辦假社保、假個稅也是在『鋌而走險』。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認為,首先,幫助員工非法購房的單位涉嫌違法;其次,購房者個人也可能因不符合購房的實質性條件,讓房產證『打了水漂』,一旦被有關部門查到這種弄虛作假的行為,房產證有可能被吊銷。
再如,針對網上熱炒的為購房而『假結婚』、『假離婚』的行為,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劉正東認為,這有兩種可能:一是形式上的假,比如偽造離婚證、結婚證等證明文件,這種情況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實質上的假,即『證是真的,關系是假的』,由此有可能帶來財產分割的法律風險。
劉正東說:『比如小王和小李一對夫妻,小李離婚後出賣自己名下財產是合法的,小王在法律上也無法要求小李返還自己的那份房產,這樣小王就是人財兩空。』
執行層面需防堵漏洞記者發現,雖然網上對限購的討論很熱鬧,但真正將其付諸實施的人數比例並不是很高。
不過,一系列規避、造假手法的『冒頭』,凸顯出一個重要問題:層出不窮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如何防堵在現實執行中出現的漏洞?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建議,購房者應該做好足夠的思想准備,合理調整購房方案;有關政府部門也應對『可預見』的弄虛作假行為作出限制。同時,在出臺限購細則時,應說明限制理由和法律依據,必要時還可將臨時管制性措施上昇到法律規范層面,提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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