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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入住快兩年了,可煤氣一直不給開栓,生活太不方便了”。經典生活業主向記者抱怨道。其實,春節前後,本報記者多次接到衆多業主電話,反映新建物業小區內,煤氣遲遲不開栓的情況。
對於如今現代化的居民樓而言,煤氣幾乎和水、電一樣,成爲了住宅建築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配套設施,但是記者通過採訪瞭解到,一般業主在入住新小區後,往往只有水、電可以馬上使用,而煤氣則往往是延後一段時間才能開通。
如果說是因爲入住率等因素,煤氣只是延後一段時間開栓的話,尚且能夠讓人理解。可是讓許多業主無法容忍的是,一些小區往往在業主入住了一兩年甚至更久之後,煤氣仍然沒有開栓,給業主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煤氣不開栓開發商謊言“正在辦理”
家住瀋陽市皇姑區經典生活的業主王先生向記者反映,從2009年入住新房至今,小區內的3座高層建築一直沒能煤氣開栓,而今年春節期間要有很多親戚朋友到家裏做客,這讓他們夫妻二人感覺非常爲難,僅靠電磁爐烹飪,顯然有點不便。“用電做菜本來就慢,而且許多菜也無法靠電磁爐做出來,讓我們接待客人的時候多少有點捉襟見肘”。
王先生介紹,業主在入住時已經向開發商交了管網集資費,而且開發商承諾,入住率達到70%就給開栓。可現在,小區都快住滿了,就連新建的二期工程都開始賣樓了,可現在還沒有開栓,找到開發商,卻始終難要來一個準確說法。
家住鐵西區的呂女士也打來電話向記者反映,她是2008年11月入住的,現在煤氣管線及表、閥等都已安裝很長時間了,可是煤氣卻遲遲沒有開栓。“我們實在沒辦法了,家裏燒水做飯全靠用電也很不方便,所以還得自己購買液化氣使用”,這讓呂女士一家的生活增加了很大負擔——液化氣比管道煤氣貴,換一罐15公斤的液化氣得花七八十元。
尤其是小區中一些老人,在使用液化氣代替煤氣的過程中更是不便,“我和老伴都70多歲了,住在六樓,自己根本扛不動液化氣罐,還得花錢僱人把罐送上門。”一名上了年紀的業主對記者說,他曾多次追問開發商,答覆總是說“正在辦理當中”,可一問煤氣公司,說開發商根本沒去辦過手續。
煤氣公司:主要是開發商的責任
記者就此問題專門找到了瀋陽燃氣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一些開發商總是以入住率不足70%來搪塞居民,並把它作爲一條“行規”,其實入住率與煤氣開栓沒有任何關係,九成責任都在開發商的身上。
瀋陽燃氣公司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說,燃氣拖期開栓問題一直是關乎民生、維繫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也是燃氣公司高度重視的問題。根據近年來收集的民衆信息,燃氣拖期開栓產生原因主要歸納爲以下幾點:
1.燃氣配套工程與房屋開發單位的樓盤建設速度不同步,導致燃氣開栓工作滯後。
2.開發商投資實力不強,拖欠燃氣配套工程款,進而產生多種連鎖問題,導致燃氣配套工程無法進行。如:居民在燃氣工程沒有竣工的情況下入住,入住後私改還沒有驗收的燃氣管線,導致燃氣工程不能驗收,開栓更是無法進行。
3.開發商爲節省投資,往往在部分燃氣主氣源管線上的投資上力度差,甚至無投資,導致新樓盤園區內的燃氣管線不能與市街有氣的燃氣管線相連。
4.部分地區燃氣主管網的鋪設,受市政道路建設速度制約,有些路段無法施工或延遲實施,導致燃氣配套工程遲遲不能竣工。
5.2009年以前的部分遺留的未開栓燃氣工程,屬房屋開發商與燃氣配套施工單位(市場化招標)直接簽訂合同,因發生合同糾紛而導致工程停工,進而形成燃氣拖期開栓現象。
同時,這名負責人還介紹,如果居民想了解自己家中究竟是因爲哪種情況導致遲遲不開栓,那麼可以隨時撥打燃氣公司的服務專線96177,進行查詢。
遇到不開栓業主維權先搞清三者關係
遼寧鼎泰律師事務所的髙笛原律師介紹說,業主如果因爲遲遲煤氣不開栓而打算維權,那麼首先要弄清住宅小區內的燃氣,從施工建設到安全使用主要涉及三方主體的關係,即燃氣管理部門、施工單位(開發商)、燃氣用戶(業主)。
燃氣管理部門與施工單位之間關係產生於施工建設階段,二者是審批、建設、驗收的關係。施工單位與燃氣用戶之間,因施工單位在交房時必須保證燃氣等設施符合交付標準,故二者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而燃氣管理部門與燃氣用戶之間屬於燃氣供應合同關係。
梳理清了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當發生燃氣供應糾紛之時,就能較清晰的發現糾紛發生的階段,從而確定責任主體。現實生活中,業主們經常會遇到閥門被斷開、中止供燃氣這類情況,那麼就需要理清導致情況發生的原因存在於以上哪個階段,從而確定由誰來承擔責任。
一、建設施工階段遺留的問題,導致燃氣用戶入住小區後,無燃氣供應。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了燃氣施工單位必須具有主體資格,《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瀋陽市城市燃氣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城市燃氣工程的驗收機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如因施工單位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的責任一直沒有解決而導致業主無法使用燃氣的,業主可以開發商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提起違約之訴。
二、業主使用一段時間燃氣後,因建設施工階段遺留的問題,導致燃氣管理部門中止供氣。
業主基於與燃氣管理部門之間燃氣供應合同約定而使用燃氣,若在使用過程中,燃氣管理部門發現建設施工階段遺留的問題而中止對業主供氣的,業主可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向開發商提起違約之訴;同時,如果業主與燃氣管理部門之間的燃氣供應合同沒有約定類似建設施工階段遺留的問題是中止供氣的條件的,業主也可向燃氣管理部門追究違約責任。
三、燃氣管理部門中止供氣的。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瀋陽市城市燃氣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了燃氣管理部門中止供氣的情形,包括燃氣用戶盜用燃氣、擅自動用燃氣設施、拒不繳納燃氣費用情節嚴重等等。燃氣管理部門不具有以上法定情形的中止供氣行爲,都應當對燃氣用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對中止供氣給燃氣用戶產生的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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