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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從深圳市地稅局網站了解到,深圳關於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的相關細則已經出臺。根據細則,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發生房屋交易行為,但未能及時網簽房屋買賣合同的納稅人,可在規定時限內向地稅部門提交資料進行審核認定,經審核情況屬實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最新規定征收營業稅。中原地產人士表示,目前這一政策對購房者新增支出的影響不算太大。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28日起執行新營業稅政策,即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就此,深圳市地稅局也於1月28日發出通知,當日起執行調整後的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
新政雖然出臺,但是對於如何認定『1月28日之前已實際發生房屋交易行為』,業內人士說法不一。2月14日,深圳地稅局通過網站發布通告,為了新舊政策順利銜接,將房屋交易雙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購買方已經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購房款的,認定為在1月28日之前已實際發生房屋交易行為。
通告指出,這部分相關納稅人如未能在1月28日前及時網簽房屋買賣合同,在2011年3月15日(含當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稅部門(區局或稅務所)提交規定的資料進行審核屬實的,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於2011年3月15日(含當日)前提交資料辦理審核認定手續的,逾期一律不予辦理。
通告還指出,主管地稅部門經審核房屋交易行為確實發生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的,出具審核認定證明。納稅人憑證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到房地產權登記部門辦理稅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