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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法制辦公布《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安居房價格不得超過商品房市價的70%;
對於騙購安居房者5年內不得再申請,主管部門收回其住房,並對其按市場租金3倍處罰,不良行為信息還將載入個人誠信檔案。
本報訊 (記者龔夷菲、廖嘉明)深圳市政府法制辦網站近日公布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目的是為完善深圳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征求意見稿》中提出安居房價格不得超過商品房市價的70%,同時對於騙購安居房者5年內不得再申請,主管部門收回其住房,並對其按市場租金3倍處罰,不良行為信息還將載入個人誠信檔案。
專家表示,深圳的安居房一般是按照政府的成本價的基礎上計算,所以此次的《征求意見稿》規定中提出安居房價格不得超過商品房市價的70%,這個出售標准還是比較合理。
如何申請
兩個申請方案供討論
《征求意見稿》規定,新建安居型商品房戶型主要按照兩居室戶型設計,並適度安排一定數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戶型,最大戶型建築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
在購房條件方面,《征求意見稿》擬定了兩個方案供公眾討論。
方案一:申請者須具備本市戶籍,已婚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房。單身且年齡滿35周歲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
另外,申請人還需參加深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並按時連續繳費5年以上。申請人依照《深圳市人纔認定辦法》經認定為人纔的,連續繳費時間則縮減為3年以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請受理日之前3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
方案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何回購
10年後可回購完全產權
至於回購方面,意見稿擬規定市民在簽訂買賣合同10年後,即可以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申請取得完全產權。
在未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回購該安居型商品房: 需要轉讓所購安居型商品房的;因銀行實現抵押權而處置安居型商品房的;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安居型商品房的;戶籍遷出本市的。
保供應
六成安居房面向人纔
記者在《征求意見稿》中看到,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銷售價格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規劃國土部門綜合考慮開發成本、稅金、合理利潤和該宗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地價、基准地價等因素,按不超過同期同區域同類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70%的標准擬定。也就是說,市場價100萬元的房,作為安居房出售不可以超過70萬元。
單套住房具體銷售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銷售價格的基礎上,由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單位考慮樓層和朝向等因素,參照本有關規定確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關於安居房的規劃建設,《征求意見稿》規定,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中,對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項目進行統籌,總量上配建不低於商品住房總建築面積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纔供應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築面積佔安居型商品房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低於60%。
深圳市旅游和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認為,此次的《征求意見稿》規定中提出安居房價格不得超過商品房市價的70%,這個出售標准還是比較合理,因為按照經濟適用房的出讓價格,基本上是商品房價格的三分之一,所以安居房價格在此基礎上還是可以接受的。
對於面向人纔供應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築面積佔安居型商品房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低於60%這個規定,宋丁表示,深圳在全國唯一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目的也是希望保障在深圳安居房仍然是以保障技術型人纔為主,剩餘的40%纔屬於黨政職工。
嚴規范
虛報者五年內不予申請
一直以來,保障房『丑聞』不斷,申購者提供虛假資料騙購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屢次被公眾揭露,為此,《征求意見稿》專設法律責任一章,對騙購行為、虛報信息進行懲處。
《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人申請安居型商品房時虛報、瞞報有關情況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處5000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請。
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的,主管部門應當解除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協議、收回安居型商品房、退回原購房款,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搬遷之日期間的租金,並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處以罰款。
自安居型商品房收回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請。
在申購工作中,有些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出具了虛假證明材料。《征求意見稿》規定,對這種行為,由主管部門予以公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在市住房保障部門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及違法行為人的居住地進行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抄告其所屬單位。
相關規定:
確保公共資源
實現有效流轉
在2010年7月1日公布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簡稱《條例》),對於住房保障的退出制度及相關法律責任規定,保障性住房和貨幣補貼均屬於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只有建立嚴格的退出機制,纔能確保住房保障有限的公共資源實現有效流轉。為此,《條例》較為全面地規定了住房保障的退出的三類情況,一是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回購和退出;二是住房保障對象的主動退出;三是違反法定和約定義務的退出。其中提出行政強制手段:主要針對實物配租和承購保障房的家庭,對於其全面超過標准卻硬不退出的情況,主管部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搬離措施,強制其退出。
與此同時,在2011年1月中,深圳市住房建設局也針對保障房涉嫌造假者發處罰告知,內容指出申請人可在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辯,對告知內容無異議者將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並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