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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租出去僅1年3個月,便已『千瘡百孔』:陽臺裂縫、牆面污髒、室內多處毀損。面對房東楊大爺列出的『罪狀』,租房者卻拒不承認,70多歲的楊大爺為此心煩不已。昨日,在辦案法官的努力下,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楊大爺高興地拿到了4000元賠償款。
2009年9月21日,家住靈武的楊大爺將自己的一處住宅租給了開餐廳的馬某,用於服務員居住。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一年半,每月租金為400元,在租用期間,房內一切附著物包括牆面,如果損壞弄髒由馬某負責清理維修。雙方如有一方違約,則向對方支付年租金10%的違約金。
不料,2010年12月27日,房屋尚未到期,楊大爺卻一紙訴狀將馬某告到了靈武市法院。原來,租房期間,楊大爺抽空去查看時,眼前的一切不禁讓他窩了一肚子火,隨即更換了房門鎖,中止了雙方的租賃關系。是什麼讓楊大爺如此光火?在楊大爺列出的一份『賬單』上,記者看到:被告馬某在陽臺上醃了6缸菜,造成樓房陽臺裂縫,申請鑒定並依據鑒定情況賠償損失;房屋牆面涂抹弄髒,賠償2000元;水表、水閥、水漏、座便器損害,賠償450元;臥室門損壞,賠償200元;房屋電插座、窗紗、玻璃損壞,賠償250元;窗臺瓷磚、地板磚損壞,賠償300元;馬某沒按協議執行,繼續繳納半年房租2400元,承擔違約金720元。
馬某對此卻並不『買賬』。他認為屋內的插座、座便器等部件確實有損壞,可以賠償,但楊大爺提出的賠償數額太高;而且在租期未到的情況下,楊大爺擅自更換門鎖屬於違約在先,自己不應承擔違約金。現在他已搬離該房屋,不該支付下半年的房租。另外,陽臺裂縫是因為房子年代已久,老化造成,與他醃菜沒有關系。
靈武市法院法官周立成接到案件後,到出租房內了解情況,發現損壞問題確實存在,但原因及損失需要鑒定評估,這樣無疑會增加雙方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於是決定將雙方約到出租房屋內進行調解。起初,雙方各執己見,爭議較大,誰也不肯讓步。楊大爺告訴法官,他在起訴前曾到社區找人調解,也去找過馬某,但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因此堅決要求判決。第一次調解因雙方意見差距過大而失敗,在隨後的時間裡,周立成一有閑暇,便給雙方當事人打電話,向他們解釋法律規定,講明調解的好處。通過一次次的勸說,雙方終於達成了協議。昨日,馬某拿著4000元賠償款當庭履行了義務。楊大爺高興地說:『我本身就有心髒病,為了這個事,生氣上火不說,家人還跟著擔心,現在好了,總算徹底解決了。』(記者李慧娟實習生趙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