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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2011年樓市預期不明,但關於保障性住房,至少有兩點可以肯定:一是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設規模將達1000萬套,創歷年之最,較2010年的數量也幾近翻番;二是在繼續嚴格准入的同時,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也將得到研究、制定和規范,這是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一項新任務。
包括經適房、兩限房、廉租房以及公租房在內的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的一種公共資源,目的在於解決我國低收入家庭住房難的問題,不過,由於政府財力有限,這注定了保障性住房同時也是稀缺資源,它們必須留給最需要且真正需要的人。
為保證公平與效率,保障性住房制度必須有與之相配套的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試想一下,如果不具備申請資格的『假窮人』獲得保障性住房,或者已經入住保障性住房的住戶在脫貧後仍然『霸佔』不走,這不僅是對住房資源的一種浪費,也大大違背政策初衷。『開著奔馳住經濟適用房』即是保障性住房制度遭遇權力尋租的亂象之一。
一般而言,保障性住房退出涉及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原本居住保障房的低收入家庭收入狀況發生改變,已經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應該退出;另一種情況是,住戶違反相關規定,將保障房空置、轉租甚至轉售,不合理地佔用公共資源,也應該退出。
近幾年,地方政府紛紛以加強動態核查為重點,健全住房保障監管機制,進一步完善各類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復核、退出等制度,但實際情況卻是,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事例很少見。
以廉租房為例,國家審計署2010年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沈陽、廈門、常德、成都、樂山、昆明等6個城市中的20個區縣,存在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廉租住房家庭退出難的問題。審計署稱,入住廉租房的部分家庭,在其收入發生變化已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後,大多仍無能力購置新住房,騰退其現有廉租住房確有困難。其實,細究下來,保障性住房退出之難,難就難在認定和執行這兩個環節。
首先是認定。居民收入不是長期不變的,它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問題在於,如何監測家庭收入狀況的變化,保障房住戶年人均收入達到多少應該退出?雖然目前青島等地建立的住房、銀行、稅務、公安相關聯的信息系統,被認為有助於改變這種標准模糊的狀況,但完善和推廣仍需假以時日。
其次是執行。如果保障房住戶賴著不走怎麼辦?盡管幾乎所有城市都規定,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不願退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甚至申請強制執行,但在現實中執行的難度很大。
不得不說,保障房退出幾乎是所有國家都面臨過的問題,其解決思路也不盡相同,但無論如何『只進不出』甚至『一保終身』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是不健康的。比較好的辦法是,以法規條文的形式加以規范,對違法違紀行為加以懲處,從根本上杜絕權力尋租的可能,讓不符合條件的住戶退出,以切實保障低收入者能真正享受到保障性住房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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