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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租店面,合同上的卻是女兒的名字。變成女兒『租』店面,讓老爸來經營。漳州楊女士說,現在兩頭拿不到租金,自己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楊女士在漳州有一個店面,前段時間,她把店面租了出去。可是,租戶卻連著三個月不交店租,不管怎麼催討都沒用。最後,楊女士將租戶告上了法庭。楊女士說,當時簽訂租賃合同時,租戶父女倆都在場,合同上簽的是女兒的名字。到了法庭上,這個當爹的一再推脫,稱店面不是自己租下的,自己沒有義務交這筆租金。
雖然合同上寫的名字是女兒的,但是找自己租店面、簽合同的,都是這個當爹的,而且這個店也一直是他在經營。楊女士認為,這店租就應該由這個當爹的來承擔。而今,訴訟費用花了3000元,店租還沒要回來,她該如何是好?
黃必良:從楊女士反映的情況來看,簽訂租賃合同時,對方父女倆都在場,最後在合同上簽名的是女兒。這裡存在著一個問題就是誰纔是真正的承租人。
根據上述楊女士反映的情況,簽訂租賃合同時,女兒在現場,且其父親以她的名義簽租賃合同時她並未表示異議,可以認定父親和女兒之間形成合法的民事代理,所簽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相當於女兒本人簽訂的。且楊女士在當初對方以女兒的名義簽署合同時也沒提出異議,應視為楊女士已承認了這種代理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因此,楊女士應以那個女孩為合同相對人,要求其承擔支付租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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