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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1月12日),天津市人社局就被征地農民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問題發布了通知,從本月起,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將可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從本月1日起,已在本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被征地農民,達到《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本人辦理退休手續時,應將其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其中:80%部分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0%部分並入統籌基金。被征地農民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後,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達到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後延繳費。選擇後延繳費的,待本人繳費年限滿15年時,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不選擇後延繳費的,人社部門將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清退給本人,並按照規定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此外,今年10月31日以前已同時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自本月起,應按照規定轉移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儲存餘額。轉移後其養老待遇調整為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與被征地農民養老金之和,同時,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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