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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點:國土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出通知,明確企業違約開發土地、因自身原因土地閑置一年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將禁止競買資格。
繼續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的政策調控是極為必要的,然而,在現有法律法規之外,給開發商們再套上一個『緊箍咒』,給《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遏止開發商『囤地』的嚴規再打上一個『補丁』,究竟效果如何,值得懷疑。可以肯定的是,開發商飽經『市場風雨』,不排除一大部分開發商就是赤裸裸地鑽政策和法律的空子而發家的,因此,這個『禁止競買資格』的新規,理論上是嚇不倒開發商的。
另外,紅頭文件與有著長效性的法律不可同日而語。在《房地產管理法》相關條款中規定,閑置土地一年的要繳納40%的土地閑置資金,二年以上的由地方政府無償收回。但現實執行過程中,近幾年來各地城市累積下來的大量閑置土地2000餘宗,但真正無償收回、嚴格執法的有多少起?執行法律如此,更何況一個臨時性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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