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
圍繞提高建設用地保障科學發展的能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基礎設施用地,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佈局,加強建設用地空間管制,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一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
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以需求引導和供給調節合理確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時序安排的調控。以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特別是建設佔用耕地規模,來控制建設用地的低效擴張,促進土地利用模式創新和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以土地供應的硬約束來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
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加強城鎮閒散用地整合,鼓勵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開發;積極推行節地型城、鎮、村更新改造,重點加快城中村改造,研究和推廣各類建設節地技術和模式,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提高現有建設用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能力。
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加強規劃統籌和政策引導,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優先開發緩坡丘陵地、鹽鹼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廢棄地,積極引導城鄉建設向地上、地下發展,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
第二節優化配置城鎮工礦用地
控制城鎮工礦用地過快擴張。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引導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防止城鎮工礦用地過度擴張。嚴格執行國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防止工業用地低效擴張,從嚴控制城鎮工礦用地中工業用地比例。從嚴從緊控制獨立選址項目的數量和用地規模,除礦山、軍事等用地外,新增工礦用地必須納入城鎮建設用地規劃範圍。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指標審覈開發區用地,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擴區、升級。
優化工礦用地結構和佈局。依據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土地資源環境條件,合理制定產業用地政策,優先保障技術含量高、社會經濟效益好的產業發展用地,重點保障與地區資源環境條件相適應的主導產業用地。科學配置不同類型和不同規模的企業用地,提高工業用地綜合效益,促進地區產業鏈的形成。鼓勵利用原有工業用地發展新興產業,降低用地成本,促進工業產業升級。調整優化工礦用地佈局,改變佈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現狀。
引導城鎮用地內部結構調整。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比例,促進城鎮和諧發展。嚴格限定開發區內非生產性建設用地的比例,提升開發區用地效率和效益。合理調整城鎮用地供應結構,優先保障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設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切實保障民生用地。
第三節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
積極支持新農村建設。按照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切實搞好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合理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促進自然村落適度撤併。重點保障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必需的建設用地,支持農村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衛生、人口計生等社會事業發展。
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安排農村宅基地,禁止超標準佔地建房,逐步解決現有住宅用地超標準問題。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安排利用村內空閒地、閒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內有空閒地、原有宅基地已達標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引導和規範農村閒置宅基地合理流轉,提高農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穩步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按照尊重民意、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開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加強對“空心村”用地的改造。到2020年,完成農村建設用地整理90萬公頃(1350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完成30萬公頃(450萬畝)。
第四節保障必要基礎設施用地
保障能源產業用地。按照有序發展煤炭、積極發展電力、加快發展石油天然氣、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統籌安排能源產業用地,優化用地佈局,嚴格項目用地管理,重點保障國家大型煤炭、油氣基地和電源、電網建設用地。2006-2020年安排新增能源建設用地50萬公頃(750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安排新增能源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用地20萬公頃(300萬畝)。
統籌安排交通用地。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集約高效的要求,優化各類交通用地規模、結構與佈局,嚴格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大力推廣節地技術,促進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綜合交通網絡的形成和完善。2006-2020年,新增鐵路用地26萬公頃(390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安排11.5萬公頃(172.5萬畝)。新增公路用地145萬公頃(2175萬畝),其中,農村公路用地30萬公頃(450萬畝);“十一五”期間安排新增公路用地55萬公頃(825萬畝),其中農村公路用地12萬公頃(180萬畝)。新增港口碼頭用地3萬公頃(45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安排1萬公頃(15萬畝)。新增民用機場用地5萬公頃(75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新增民用機場用地1.5萬公頃(22.5萬畝)。
合理安排水利設施用地。按照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要求,加強水利設施的規劃選址和用地論證,優先保障具有全國和區域戰略意義的重點水利設施用地。推動農村水利設施建設,保障以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和農村飲水安全爲重點的農村水利設施用地,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條件的改善。規劃期間,安排新增水利設施用地45萬公頃(675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安排22萬公頃(330萬畝)。南水北調東線和中線工程安排8.70萬公頃(131萬畝)。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用地管理。按照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用地政策,支持礦業經濟區建設,加大采礦用地監督和管理力度。按照全國地質勘查規劃的要求,依法保障礦產資源勘查臨時用地,支持礦產資源保障工程的實施。
第五節加強建設用地空間管制
實行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控制。各地要按照分解下達的城鄉建設用地指標,嚴格劃定城鎮工礦和農村居民點用地的擴展邊界,明確管制規則和監管措施,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盲目無序擴張。
落實城鄉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制度。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的農用地轉用,要簡化用地許可程序,完善備案制度,強化跟蹤監管;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農用地轉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必需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提高土地規劃許可條件,嚴格許可程序,強化項目選址和用地論證,確保科學選址和合理用地。
完善建設項目用地前期論證制度。加強建設項目用地前期論證,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等對建設用地的控制和引導;建設項目選址應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進行多方案比較,優先採用佔地少特別是佔用耕地少的選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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