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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規定,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考核,如查有違規、違紀現象,根據情節予以記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3分,發現一起,記錄一次:擅自或變相將房屋拆遷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的;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掛靠業務的;拆遷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佩帶上崗證進行房屋拆遷活動,未予以糾正的;縱容無上崗證的人員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約的;不使用市房管局制定、印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條款,損害拆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采取各種方式誘使非法定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未按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條款履行協議的;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交於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涂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6分,發現一起,記錄一次: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的;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在拆遷基地實施斷水、斷電、阻斷通訊、阻斷通道等行為的;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毆打被拆遷對象的;未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行或授意、唆使他人或單位拆除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房屋的;拆遷工作人員在拆遷活動中營私舞弊,接收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財物等,損害拆遷當事人利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在拆遷工作中發生較大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該《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該《辦法》規定,拆遷工作人員年度違規記分累計滿12分的,停止其從事拆遷工作。
拆遷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縣房管局給予記錄3分,每發現一起,記錄一次:履行職責過程中出現差錯、拖延等失職行為的;工作時未佩戴上崗證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約後,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
拆遷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縣房管局給予記錄6分,每發現一起,記錄一次:具有本辦法第十條(即記錄3分)的情形,限期整改後仍未改正的;接受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財物或吃請的;簽訂拆遷協議時濫用職權、違規操作的;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遷基地實施斷水、斷電、斷氣、阻斷通訊、阻斷通道等行為的;拆遷項目經理對拆遷上崗人員的違規行為不制止或知情後不處理的。
拆遷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縣房管局給予記錄12分: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即記錄6分)的情形,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唆使或者串通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虛假材料,為被拆遷對象謀取不當利益的;故意提供或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的;偽造、涂改、轉讓上崗手冊、上崗證的;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擅自拆除房屋的;有毆打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等違規違法行為,受到治安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房屋拆遷項目經理管理暫行辦法》、《加強本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關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結果公開的實施意見》
該《意見》規定,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終的補償安置結果以及組成補償安置結果的各相關要素和操作過程要對外公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結果,是指貨幣補償款總額、安置房源(套數、地址、面積、價格),以及其他補償費用。相關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權證情況、建築面積、評估價格、居住困難的認定以及根據拆遷方案對補償安置結果有影響的要素。操作過程,是指被拆除房屋權屬調查、在冊人口調查、建築面積認定、居住困難認定、拆遷評估、簽約、裁決等環節。
市、區縣房管局應當健全信息管理系統,對拆遷人、房屋拆遷單位、拆遷工作人員等信息進行網上公開,接受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和社會輿論監督;推廣電子文本協議,杜絕『陰陽合同』,規范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逐步推進市、區縣房管局與拆遷基地聯網,實現『網上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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