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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老夫婦與女兒女婿因家庭瑣事鬧矛盾。老兩口發現長期共同居住的房屋產權證上竟沒有自己的名字,遂以住房系共同出資購買為由,起訴要求確認住房產權為按份共有。日前,紅橋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主張獲得支持。
趙某夫婦多年來與女兒女婿一起生活,其住房是2003年間通過中介公司以女婿張某名義簽訂買賣合同所購,產權登記在張某名下。後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老兩口搬到其他親戚家居住。2009年間,老兩口發現房本上沒有自己的名字,遂將小兩口告上法庭。
原告趙某夫婦訴稱,雙方分別出資10萬和8萬購得訴爭房,但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某一人名下;故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系訴爭房共有權人,判決被告履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共有權登記手續的義務,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張某夫婦辯稱,原告給付10萬元系借款不是購房款,不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基於父母與女兒女婿的親屬關系,經商定共同購買訴爭房屋後共同居住,原告交付10萬元給被告,被告受領未拒絕。被告辯稱系借款,但未對該主張進行舉證,法院不予采納。經法院查明事實互相印證,足以證實雙方系共同出資、共同買房、共同居住。原被告出資比例為10:8,雙方構成按份共有。
一審判決,訴爭房歸原被告四人按份共有,二原告共佔九分之五份額,二被告共佔九分之四份額。本判決生效後,原被告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手續費由原、被告按照房管部門的規定各自負擔。案件受理費7000餘元由被告承擔。
截至發稿,該案已上訴至一中院。
法官說法
本案一審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按份共有,即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本案是典型的老人與子女共同生活期間家庭矛盾激化,由於金錢利益的爭奪而對簿公堂;而打官司關鍵在於打證據,被告因舉證不足而一審敗訴。法官提醒,老年人與子女共同購房,應提前訂立書面協議約定,注意保留款項往來的票據,將雙方都作為房產共有人登記在產權證上,從而避免將來發生變故時,因各執一詞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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