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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完善限價商品住房相關政策,確保限價商品住房政策實施的公平、公開、公正,現對限價商品住房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單人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條件問題
單人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人須無私產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二、關於家庭成員申請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後又申請限價商品住房問題
根據2010年4月13日,市國土房管局下發的《關於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保〔2010〕115號)關於『已申請且已購買定向銷售和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除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規定,對於該文件下發之後,申請人本人或其配偶簽定《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後又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各區一經發現要立即停止辦理,對已經取得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或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按違規取得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處理。 為了確保申請人申請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的信息能夠及時得到核查,根據市國土房管局2007年3月30日下發的《關於印發<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申請審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國土房改〔2007〕272號)相關精神,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簽定《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5日內,拆遷單位要將被拆遷人姓名、身份證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編號等相關信息錄入到住房保障管理系統。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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